[發明專利]一種基于區塊鏈存證的識別雙方證據真實性的方法及裝置在審
| 申請號: | 201810954364.1 | 申請日: | 2018-08-2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255628A | 公開(公告)日: | 2019-01-22 |
| 發明(設計)人: | 楊新穎 | 申請(專利權)人: | 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Q30/00 | 分類號: | G06Q30/00;G06Q20/38;G06Q50/18 |
| 代理公司: | 北京博思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415 | 代理人: | 林祥 |
| 地址: | 英屬開曼群島大開*** | 國省代碼: | 開曼群島;K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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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證據 目標電子 區塊 真實性 備選 案件 參考 | ||
公開了一種基于區塊鏈存證的識別雙方證據真實性的方法及裝置。針對案件的起訴方主張為真實發生的某個案件事件,一方面通過目標流程,對起訴方提出的用于證實該案件事件的起訴證據進行識別,另一方面通過目標流程,對應訴方提出的用于證偽該案件事件的應訴證據進行識別。其中,所述目標流程為,對目標電子證據進行識別,當確定目標電子證據已經被至少一個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存證時,對目標電子證據給出較高的真實性參考評分,當確定目標電子證據未被至少一個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存證時,對目標電子證據給出較低的真實性參考評分。
技術領域
本說明書實施例涉及信息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基于區塊鏈存證的識別雙方證據真實性的方法及裝置。
背景技術
目前,對于司法人員(如法官、檢察官)而言,審查起訴方和應訴方提交的電子證據(可以是以電子形式產生的證據,也可以是實物證據的電子形式)是否真實未篡改,并不容易。有時,司法人員會誤將已被篡改的電子證據認定為真實的電子證據。
基于此,需要一種識別雙方證據真實性的方法,以降低司法人員審查電子證據真實性的難度。
發明內容
為了解決司法人員審查電子證據真實性的難度較高的問題,本說明書實施例提供一種基于區塊鏈存證的識別雙方證據真實性的方法及裝置,技術方案如下:
根據本說明書實施例的第1方面,提供一種基于區塊鏈存證的識別雙方證據真實性的方法,包括:
接收案件的起訴方上傳的案件事件信息;
通過目標流程,確定起訴證據對應的真實性參考評分;所述起訴證據是所述起訴方提出的,用于證實所述案件事件信息的電子證據;
將所述案件事件信息和所述起訴證據發送給案件的應訴方;
當確定存在應訴證據時,通過所述目標流程,確定所述應訴證據對應的真實性參考評分;所述應訴證據是所述應訴方提出的,用于證偽所述案件事件信息的電子證據;
其中,所述目標流程包括:
針對目標電子證據,判斷所述目標電子證據是否已被至少一個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存證;
若確定所述目標電子證據已被至少一個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存證,則確定第一評分,作為所述目標電子證據對應的真實性參考評分;
若確定所述目標電子證據未被至少一個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存證,則確定第二評分,作為所述目標電子證據對應的真實性參考評分;
所述目標電子證據對應的真實性參考評分與識別出的所述目標電子證據的真實程度正相關,所述第一評分大于所述第二評分。
根據本說明書實施例的第2方面,提供一種基于區塊鏈存證的識別雙方證據真實性的裝置,包括:
接收模塊,接收案件的起訴方上傳的案件事件信息;
起訴證據識別模塊,通過目標流程,確定起訴證據對應的真實性參考評分;所述起訴證據是所述起訴方提出的,用于證實所述案件事件信息的電子證據;
發送模塊,將所述案件事件信息和所述起訴證據發送給案件的應訴方;
應訴證據識別模塊,當確定存在應訴證據時,通過所述目標流程,確定所述應訴證據對應的真實性參考評分;所述應訴證據是所述應訴方提出的,用于證偽所述案件事件信息的電子證據;
其中,所述目標流程包括:
針對目標電子證據,判斷所述目標電子證據是否已被至少一個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存證;
若確定所述目標電子證據已被至少一個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存證,則確定第一評分,作為所述目標電子證據對應的真實性參考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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