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基于區塊鏈存證的識別雙方證據真實性的方法及裝置在審
| 申請號: | 201810954364.1 | 申請日: | 2018-08-2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255628A | 公開(公告)日: | 2019-01-22 |
| 發明(設計)人: | 楊新穎 | 申請(專利權)人: | 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Q30/00 | 分類號: | G06Q30/00;G06Q20/38;G06Q50/18 |
| 代理公司: | 北京博思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415 | 代理人: | 林祥 |
| 地址: | 英屬開曼群島大開*** | 國省代碼: | 開曼群島;KY |
| 權利要求書: | 查看更多 | 說明書: | 查看更多 |
|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證據 目標電子 區塊 真實性 備選 案件 參考 | ||
1.一種基于區塊鏈存證的識別雙方證據真實性的方法,包括:
接收案件的起訴方上傳的案件事件信息;
通過目標流程,確定起訴證據對應的真實性參考評分;所述起訴證據是所述起訴方提出的,用于證實所述案件事件信息的電子證據;
將所述案件事件信息和所述起訴證據發送給案件的應訴方;
當確定存在應訴證據時,通過所述目標流程,確定所述應訴證據對應的真實性參考評分;所述應訴證據是所述應訴方提出的,用于證偽所述案件事件信息的電子證據;
其中,所述目標流程包括:
針對目標電子證據,判斷所述目標電子證據是否已被至少一個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存證;所述目標電子證據是所述起訴證據或所述應訴證據;
若確定所述目標電子證據已被至少一個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存證,則確定第一評分,作為所述目標電子證據對應的真實性參考評分;
若確定所述目標電子證據未被至少一個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存證,則確定第二評分,作為所述目標電子證據對應的真實性參考評分;
所述目標電子證據對應的真實性參考評分與識別出的所述目標電子證據的真實程度正相關,所述第一評分大于所述第二評分。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針對目標電子證據,判斷所述目標電子證據是否已被至少一個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存證,具體包括:
獲取用戶上傳的目標電子證據;
根據所述目標電子證據,計算所述目標電子證據的證據哈希;
針對每個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根據所述證據哈希,向該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進行查詢,以確定該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存證的任一交易中是否包含所述證據哈希;
若是,則確定所述目標電子證據已被該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存證;
否則,確定所述目標電子證據未被該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存證。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針對目標電子證據,判斷所述目標電子證據是否已被至少一個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存證,具體包括:
獲取用戶上傳的目標交易哈希;
針對每個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根據所述交易哈希,向該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進行查詢,以判斷該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記錄的交易中,是否存在交易哈希為所述目標交易哈希的交易;
若存在,則以交易哈希為所述目標交易哈希的交易為目標交易,將通過所述目標交易存證的電子證據確定為目標電子證據,以及,確定所述目標電子證據已被該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存證;
若不存在,則確定所述目標電子證據未被該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存證。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針對目標電子證據,判斷所述目標電子證據是否已被至少一個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存證,具體包括:
獲取用戶上傳的目標電子證據和目標交易哈希;
針對每個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根據所述目標交易哈希,向該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進行查詢,以判斷該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記錄的交易中,是否存在交易哈希為所述目標交易哈希的交易;
若存在,則以交易哈希為所述目標交易哈希的交易為目標交易,判斷通過所述目標交易存證的電子證據與所述目標電子證據是否相同,如果是,那么確定所述目標電子證據已被該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存證,如果否,那么確定所述目標電子證據未被該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存證;
若不存在,則確定所述目標電子證據未被該備選區塊鏈存證平臺存證。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預設若干門類,并針對每個門類,設置對應于該門類的評分規則;
確定第一評分或第二評分,具體包括:
確定所述目標電子證據從屬的門類,作為目標門類;
根據所述目標門類對應的評分規則,確定第一評分或第二評分。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預先針對每個門類,設置對應于該門類的若干分值區間,并針對對應于該門類的每個分值區間,設置對應于該分值區間的真實性參考等級;針對任意兩個分值區間,左端點值較大的分值區間對應的真實性參考等級較高;
所述方法還包括:
在所述目標門類對應的分值區間中,確定所述目標電子證據對應的真實性參考評分所落入的分值區間,作為目標分值區間;
將所述目標分值區間對應的真實性參考等級,確定為所述目標電子證據對應的真實性參考等級。
該專利技術資料僅供研究查看技術是否侵權等信息,商用須獲得專利權人授權。該專利全部權利屬于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未經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許可,擅自商用是侵權行為。如果您想購買此專利、獲得商業授權和技術合作,請聯系【客服】
本文鏈接:http://www.szxzyx.cn/pat/books/201810954364.1/1.html,轉載請聲明來源鉆瓜專利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