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用于空氣炸鍋的食物支承件以及設置有該食物支承件的空氣炸鍋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1810403714.5 | 申請日: | 2018-04-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8784414A | 公開(公告)日: | 2018-11-13 |
| 發(fā)明(設計)人: | G·薩莫尼格;H·U·弗洛伊肖爾澤 | 申請(專利權)人: | 皇家飛利浦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47J37/12 | 分類號: | A47J37/1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11256 | 代理人: | 鄭立柱;王莉莉 |
| 地址: | 荷蘭艾恩*** | 國省代碼: | 荷蘭;N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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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食物支承件 炸鍋 透氣的 食物制備 外緣區(qū)域 透氣性 安裝結構 可拆卸 熱空氣 支承 制備 流動 | ||
1.一種用在空氣炸鍋(1)中的食物支承件(10),所述食物支承件(10)包括:
-透氣的底部(12),用于支承待制備的食物(F);和
-安裝結構(15),用于將所述食物支承件(10)可拆卸地安裝在所述空氣炸鍋(1)的食物制備室(2)中,使得在使用中在所述食物制備室(2)中循環(huán)的熱空氣能夠流動通過所述透氣的底部(12);
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氣的底部(12)包括外緣區(qū)域(A2),所述外緣區(qū)域的平均透氣性小于所述底部的其余部分(A1)的平均透氣性。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食物支承件,其中,所述外緣區(qū)域(A2)是不透氣的。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食物支承件,其中,所述外緣區(qū)域(A2)具有小于30%、優(yōu)選小于20%、更優(yōu)選小于10%的開口率。
4.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食物支承件,其中,所述底部(12)至少部分地由網格材料或柵格材料制成。
5.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食物支承件,其中,所述外緣區(qū)域(A2)的在其內周邊和外周邊之間測量的寬度w大于所述底部(12)的總寬度的3%,優(yōu)選大于所述底部(12)的總寬度的4%,更優(yōu)選是所述底部(12)的總寬度的約5%。
6.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食物支承件,其中,所述食物支承件(10)是籃筐,其中所述透氣的底部(12)至少部分地被壁部分(14)包圍。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食物支承件,其中,所述外緣區(qū)域(A2)的寬度w測定為在所述壁部分(14)的高度H的約5%和約50%之間。
8.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食物支承件,其中,所述外緣區(qū)域(A2)的表面面積覆蓋所述底部(12)的總表面面積的約15%和約35%之間。
9.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食物支承件,其中,所述外緣區(qū)域(A2)或者至少其上表面自所述外緣區(qū)域的所述外周邊向下朝向所述內周邊傾斜。
10.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食物支承件,其中,所述透氣的底部(12)的至少一部分可拆卸地連接至所述食物支承件(10)。
11.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食物支承件,其中,所述外緣區(qū)域(A2)形成為單獨的插件。
12.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食物支承件,其中,所述底部的外緣區(qū)域(A2)和/或其余部分(A1)的透氣性或開口率是能調節(jié)的。
13.一種空氣炸鍋(1),包括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食物支承件(10)。
14.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空氣炸鍋(1),包括:
-食物制備室(2);
-用于循環(huán)空氣的系統(6),位于所述食物制備室(2)內;
-加熱元件(8),用于加熱所述循環(huán)空氣;
-空氣循環(huán)通道(16,18),被限定在所述食物支承件(10)與所述食物制備室(2)之間,用于引導所述循環(huán)空氣環(huán)繞所述食物支承件(10)并且通過透氣的底部(12),其中所述食物支承件的所述底部的總通流面積至少等于所述空氣循環(huán)通道的最小截面的總通流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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