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汽車定位方法及汽車定位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810121712.7 | 申請日: | 2018-02-0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8535692B | 公開(公告)日: | 2021-09-21 |
| 發明(設計)人: | 裴勇;黃敏;吳剛 | 申請(專利權)人: | 重慶光電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1S5/14 | 分類號: | G01S5/14 |
| 代理公司: | 深圳鼎合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44281 | 代理人: | 江婷 |
| 地址: | 401120 重慶*** | 國省代碼: | 重慶;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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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汽車 定位 方法 系統 | ||
1.一種汽車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汽車定位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至少兩個定位裝置各自向汽車發送一組信號波,所述一組信號波包括定位請求信號波和第一信號波,每組信號波中的所述定位請求信號波和第一信號波被同時發出;
所述汽車接收各所述定位裝置發送的所述定位請求信號波和第一信號波;并判斷各組信號波內的兩個信號波是否被同時接收到;若是,則將所述定位請求信號波作為有效信號波,并根據各所述定位請求信號波生成對應的定位反饋信號波,并向各所述定位裝置發送一對信號波,所述一對信號波包括對應的定位反饋信號波和第二信號波,每對信號波中的所述定位反饋信號波和第二信號波被同時發出;
各所述定位裝置接收對應的定位反饋信號波和第二信號波,并判斷同一對信號波的所述定位反饋信號波和第二信號波是否被同時接收到;若是,則將所述定位反饋信號波作為有效信號波,并根據各所述定位請求信號波、定位反饋信號波、以及各所述定位裝置的位置信息,確定所述汽車的位置。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汽車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請求信號波和第一信號波的頻率不同,且所述定位反饋信號波和第二信號波的頻率不同。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汽車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請求信號波和定位反饋信號波均是頻率大于等于3MHz、且小于30MHz的短波。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汽車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號波和第二信號波均是頻率大于等于100KHz且小于300KHz的長波、頻率大于等于300KHz且小于3MHz的中波、頻率大于等于30MHz且小于300MHz的超短波、頻率大于等于300MHz且小于300GHz的微波中的任意一種。
5.如權利要求1至4任一項所述的汽車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請求信號波和第一信號波中都攜帶對應定位裝置的身份信息;
在所述將所述定位請求信號波作為有效信號波,并根據各所述定位請求信號波生成對應的定位反饋信號波,并向各所述定位裝置發送一對信號波之前,還包括以下步驟:
判斷同一組的所述定位請求信號波和第一信號波中攜帶的對應定位裝置的身份信息是否相同;
若是,則進入所述將所述定位請求信號波作為有效信號波,并根據各所述定位請求信號波生成對應的定位反饋信號波,并向各所述定位裝置發送一對信號波的步驟。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汽車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反饋信號波和第二信號波中都攜帶所述汽車的身份信息;
在所述將所述定位反饋信號波作為有效信號波,并根據各所述定位請求信號波、定位反饋信號波、以及各所述定位裝置的位置信息,確定所述汽車的位置之前,還包括以下步驟:
判斷同一對的所述定位反饋信號波和第二信號波中攜帶的所述汽車的身份信息是否相同;
若是,則進入所述將所述定位反饋信號波作為有效信號波,并根據各所述定位請求信號波、定位反饋信號波、以及各所述定位裝置的位置信息,確定所述汽車的位置的步驟。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汽車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請求信號波中至少攜帶所述定位請求信號波的發出時間,所述定位反饋信號波中至少攜帶所述定位反饋信號波的發出時間、以及接收到所述定位請求信號波與發出所述定位反饋信號波的時間差;
所述根據各所述定位請求信號波、定位反饋信號波、以及各所述定位裝置的位置信息,確定所述汽車的位置包括:
根據各所述定位請求信號波的發出時間、以及對應的所述定位反饋信號波的發出時間、接收到所述定位請求信號波與發出所述定位反饋信號波的時間差,確定所述汽車與各所述定位裝置之間的距離;
并根據所述汽車與各所述定位裝置之間的距離、以及各所述定位裝置的位置信息,確定所述汽車的位置。
8.如權利要求1至4任一項所述的汽車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裝置安裝在公路旁的路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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