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具有擱腳板組件的小型摩托車有效
| 申請號: | 201780045815.3 | 申請日: | 2017-08-3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476354B | 公開(公告)日: | 2021-02-23 |
| 發明(設計)人: | S·奧古斯丁;E·格林瓦爾德 | 申請(專利權)人: | 寶馬股份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2J25/04 | 分類號: | B62J25/04;B62K21/18;B62J27/00 |
| 代理公司: |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11038 | 代理人: | 鄧斐 |
| 地址: | 德國***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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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具有 腳板 組件 小型 摩托車 | ||
1.小型摩托車(10),具有:擱腳板組件(13),所述擱腳板組件具有左部擱腳面(13a)和右部擱腳面(13b);以及能轉向的前輪導向裝置(14),所述前輪導向裝置在控制管(15)中以能圍繞第一轉動軸線(D1)轉動的方式支承;以及能圍繞第二轉動軸線(D2)轉動的轉向柱(16),其中,轉向柱(16)和前輪導向裝置(14)彼此間隔開地設置并且為了傳遞轉向運動而彼此作用耦合,其特征在于,沿著第二轉動軸線(D2)延伸的轉向柱(16)在交點(S)處這樣與擱腳板組件(13)相交,使得左部擱腳面(13a)和右部擱腳面(13b)分別相對于所述交點(S)設置在側向,擱腳板組件(13)具有管框架組件(22),所述管框架組件形成左部擱腳面(13a)和右部擱腳面(13b)的側向包圍部,管框架組件(22)具有左部管元件(23)和右部管元件(24),所述左部管元件和右部管元件分別以前部端部(23a、24a)在控制管(15)的區域中相互連接和/或與控制管(15)連接。
2.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小型摩托車,其特征在于,第一轉動軸線(D1)和第二轉動軸線(D2)彼此平行間隔開地定向或相互交叉地定向。
3.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小型摩托車,其特征在于,擱腳板組件(13)在第一區段(18)中從交點(S)朝向控制管(15)的方向延伸地設計。
4.按照權利要求3所述的小型摩托車,其特征在于,擱腳板組件(13)以前端部(18a)與控制管連接。
5.按照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小型摩托車,其特征在于,擱腳板組件(13)在第二區段(19)中從交點(S)朝向小型摩托車(10)的車輛尾部的方向延伸。
6.按照權利要求5所述的小型摩托車,其特征在于,擱腳板組件(13)的第一區段(18)以第一角度(α)相對于車輛縱向傾斜地設置和/或擱腳板組件(13)的第二區段(19)以第二角度(β)相對于車輛縱向(L)傾斜地設置。
7.按照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小型摩托車,其特征在于,左部擱腳面(13a)和右部擱腳面(13b)相互連接,以便限定擱腳板組件(13)的一個共同的擱置面。
8.按照權利要求7所述的小型摩托車,其特征在于,交點(S)關于小型摩托車(10)的車輛縱向(L)和/或車輛橫向(Q)基本上設置在共同的擱置面的中心。
9.按照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小型摩托車,其特征在于,銜接到擱腳板組件(13)的后端部(20)上的車輛結構(21)具有的第二寬度(b2)小于擱腳板組件(13)的最大的第一寬度(b1)。
10.按照權利要求9所述的小型摩托車,其特征在于,左部管元件(23)和右部管元件(24)分別具有后部端部(23b、24b),所述后部端部與小型摩托車(10)的車輛結構(21)連接。
11.按照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小型摩托車,其特征在于,小型摩托車(10)是雙輪的、三輪的或四輪的小型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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