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匹莫苯減小心臟尺寸和/或延遲臨床癥狀的發作的用途有效
| 申請號: | 201780021970.1 | 申請日: | 2017-04-0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069507B | 公開(公告)日: | 2022-08-12 |
| 發明(設計)人: | C·M·舒默;O·喬恩斯 | 申請(專利權)人: | 勃林格殷格翰維特梅迪卡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31/501 | 分類號: | A61K31/501;A61K31/55;A61K31/635;A61P9/04 |
| 代理公司: | 北京坤瑞律師事務所 11494 | 代理人: | 封新琴 |
| 地址: | 德國***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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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匹莫苯 減小 心臟 尺寸 延遲 臨床 癥狀 發作 用途 | ||
1.匹莫苯在藥物制備中的用途,所述藥物用于在患有由粘液瘤性二尖瓣疾病(MMVD)所致的無癥狀(隱發性,臨床前)心力衰竭的患者中減小心臟尺寸和延遲臨床癥狀的發作,其中該匹莫苯治療實現減小該患者的已病理性擴大的心臟的心臟尺寸與延遲該患者中的心力衰竭的臨床癥狀的發作,以及與安慰劑治療或非匹莫苯治療相比,延長該患者的生存時間的組合。
2.根據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該由粘液瘤性二尖瓣疾病(MMVD)所致的無癥狀(隱發性,臨床前)心力衰竭屬于ISACHCI級階段。
3.根據權利要求2的用途,其中該無癥狀(隱發性,臨床前)心力衰竭屬于ISACHCIA級或IB級階段。
4.根據權利要求2的用途,其中該無癥狀(隱發性,臨床前)心力衰竭屬于ISACHC IB級、NYHA I級和ACVIM B2階段的階段。
5.根據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相比于基線,即在匹莫苯治療開始之前,在用匹莫苯治療10至100天內,該匹莫苯治療實現減小該患者的已病理性擴大的心臟的心臟尺寸。
6.根據權利要求5的用途,其中在用匹莫苯治療30至40天內,該匹莫苯治療實現減小該患者的已病理性擴大的心臟的心臟尺寸。
7.根據權利要求5的用途,其中在用匹莫苯治療約35天內,該匹莫苯治療實現減小該患者的已病理性擴大的心臟的心臟尺寸。
8.根據權利要求5的用途,其中該心臟尺寸減小至少5%。
9.根據權利要求5的用途,其中該心臟尺寸減小至少10%。
10.根據權利要求5的用途,其中該心臟尺寸減小至少15%。
11.根據權利要求5的用途,其中該心臟尺寸減小至少20%。
12.根據權利要求5的用途,其中該心臟尺寸減小至少25%。
13.根據權利要求5的用途,其中該心臟尺寸減小至少30%。
14.根據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該匹莫苯治療與安慰劑治療或非匹莫苯治療相比,實現該患者的生存時間延長至少30天。
15.根據權利要求14的用途,其中該患者的生存時間延長至少2個月。
16.根據權利要求14的用途,其中該患者的生存時間延長至少3個月。
17.根據權利要求14的用途,其中該患者的生存時間延長至少4個月。
18.根據權利要求14的用途,其中該患者的生存時間延長至少5個月。
19.根據權利要求14的用途,其中該患者的生存時間延長至少6個月。
20.根據權利要求14的用途,其中該患者的生存時間延長至少7個月。
21.根據權利要求14的用途,其中該患者的生存時間延長至少8個月。
22.根據權利要求14的用途,其中該患者的生存時間延長至少9個月。
23.根據權利要求14的用途,其中該患者的生存時間延長至少10個月。
24.根據權利要求14的用途,其中該患者的生存時間延長至少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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