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控制裝置、控制方法、程序及控制系統在審
| 申請號: | 201780002925.1 | 申請日: | 2017-08-2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8137110A | 公開(公告)日: | 2018-06-08 |
| 發明(設計)人: | 高塚皓正;和田純一;笠井一希 | 申請(專利權)人: | 歐姆龍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B62H5/00 | 分類號: | B62H5/00;B60R25/04;H04M11/04;H04Q9/00;B60R25/104;B60R25/31;B60R25/32;B62M6/45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127 | 代理人: | 鄧毅;歐陽琴 |
| 地址: | 日本國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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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控制請求 判定 判定部 轉移控制 狀態時 控制系統 控制裝置 狀態轉移 | ||
1.一種控制裝置,其根據從車輛的外部發送的控制請求而控制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裝置具有:
取得部,其在接收到所述控制請求時取得所述車輛的狀態;
執行可否判定部,其判定所取得的所述車輛的狀態是否是能夠安全地執行所述控制請求的狀態;
執行控制部,在判定為是能夠安全地執行的狀態時,該執行控制部執行所述控制請求;以及
轉移控制部,其進行用于使所述車輛的狀態轉移到能夠安全地執行的狀態的控制,
所述執行可否判定部在判定為是不能安全地執行的狀態時,使所述轉移控制部動作,在由所述執行可否判定部判定為是能夠安全地執行的狀態之后,所述執行控制部執行所述控制請求。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執行可否判定部在所述車輛的行駛速度小于等于閾值時,判定為是能夠安全地執行的狀態,在所述車輛的行駛速度大于閾值時,判定為是不能安全地執行的狀態。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裝置還具有攝影部,該攝影部拍攝所述車輛的周圍的圖像,
當根據所拍攝的所述圖像判定為所述車輛的周圍安全時,所述執行可否判定部判定為是能夠安全地執行的狀態,當根據所拍攝的所述圖像判定為所述車輛的周圍不安全時,所述執行可否判定部判定為是不能安全地執行的狀態。
4.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的任一項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執行可否判定部在所述車輛未搭乘使用者時,判定為是能夠安全地執行的狀態,當所述車輛搭乘有使用者時,判定為是不能安全地執行的狀態。
5.根據權利要求1至4中的任一項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執行可否判定部使用設置于所述車輛的座椅部的傳感器來判定是否搭乘有使用者。
6.根據權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項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車輛是自行車,
所述執行可否判定部在使所述自行車自立的腳架被使用時,判定為是能夠安全地執行的狀態,當所述腳架未被使用時,判定為是不能安全地執行的狀態。
7.根據權利要求1至6中的任一項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車輛具有影像產生單元或聲音產生單元,所述轉移控制部在所述車輛的狀態是不能安全地執行的狀態時,使用所述影像產生單元或聲音產生單元產生敦促所述車輛的使用者轉移到能夠安全地執行的狀態的影像或聲音。
8.根據權利要求1至7中的任一項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車輛是具有對自動行駛進行輔助的助力功能的自行車,
所述轉移控制部在所述車輛的狀態是不能安全地執行的狀態時,使用所述助力功能進行抑制自動行駛的控制。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轉移控制部在所述車輛的狀態是不能安全地執行的狀態時,使用所述助力功能進行階段性地增大對自動行駛的抑制量的控制。
10.根據權利要求8或9所述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轉移控制部在所述車輛的狀態是不能安全地執行的狀態時,在顯示部顯示了進行抑制自動行駛的控制的內容的警告之后,在規定時間后使用所述助力功能進行抑制自動行駛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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