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翻包機有效
| 申請號: | 201721503663.0 | 申請日: | 2017-11-11 |
| 公開(公告)號: | CN207808631U | 公開(公告)日: | 2018-09-04 |
| 發明(設計)人: | 李秦楊;彭剛;康文杰;費明福;劉朋飛 | 申請(專利權)人: | 邵東智能制造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31B70/74 | 分類號: | B31B70/74;B31B170/20 |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興科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44260 | 代理人: | 王翀;賈慶 |
| 地址: | 422000 湖南省邵陽*** | 國省代碼: | 湖南;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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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定位柱 拉鏈 抓取 本實用新型 頂桿裝置 定位擋板 翻轉動作 抓取裝置 翻包機 頂桿 通用化 產品平臺 底部材料 調整機構 回轉動作 可控運動 驅動機構 位置調整 制造成本 準確位置 夾住 維護 | ||
1.一種翻包機,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抓取產品拉鏈兩側物料的可做位移及回轉動作的抓取裝置(1)、用于夾住產品底部材料往產品頂部運動形成翻轉動作可做頂出及回縮動作的頂桿裝置(2)、用于形成輔助完成撕開產品拉鏈和翻轉動作的作用力支點且位置可調整的且相對固定的定位柱系統(3)、放置產品的產品平臺(41)、產品定位擋板(42)。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翻包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抓取裝置包括一號抓手機構(11)和二號抓手機構(12),一號抓手機構(11)和二號抓手機構(12)分別位于背包的正面方向和背面方向,所述頂桿裝置包括一號頂桿機構(21)和二號頂桿機構(22),所述定位柱系統包括一號定位柱機構(31)和二號定位柱機構(32)。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翻包機,其特征在于:所述一號抓手機構(11)包括一號抓手(111)與一號抓手驅動機構(112),所述二號抓手機構(12)包括二號抓手(121)與二號抓手驅動機構(122)。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翻包機,其特征在于:所述一號頂桿機構(21)包括一號頂桿頂桿(212)、一號法蘭(211)、一號頂桿驅動裝置(213),所述二號頂桿機構(22)包括二號頂桿(222)、二號法蘭(221)、二號頂桿驅動裝置(223)。
5.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翻包機,其特征在于:所述一號定位柱機構(31)包括一號定位柱(311)與一號定位柱固定機構(312)、定位柱位置調整機構(333),所述二號定位柱機構(32)包括二號定位柱(321)與二號定位柱固定機構(322)、定位柱位置調整機構(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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