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機動車的調節驅動器有效
| 申請號: | 201720653703.3 | 申請日: | 2017-06-06 |
| 公開(公告)號: | CN207382142U | 公開(公告)日: | 2018-05-18 |
| 發明(設計)人: | 伯特倫·博普;賴因霍爾德·霍普夫;伯恩特·赫爾坦 | 申請(專利權)人: | 博澤(班貝格)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2K11/33 | 分類號: | H02K11/33;H02P5/46 |
| 代理公司: | 中原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219 | 代理人: | 楊靖;車文 |
| 地址: | 德國***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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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機動車 調節 驅動器 | ||
1.機動車的調節驅動器(2),所述調節驅動器具有:調節部分(6)以及帶有第一驅動鏈(14)和第二驅動鏈(16)的驅動單元(12),其中,每個驅動鏈(14、16)具有與所述調節部分(6)連接的長度能改變的伺服部分(18、22),所述伺服部分被各自的驅動鏈(14、16)的電動馬達(28、30)驅動,其中,所述第一驅動鏈(14)具有至少一個用于檢測旋轉部分(54)的定位的傳感器(52),并且所述第二驅動鏈(16)具有最多一個用于檢測旋轉部分(58)的定位的傳感器(56)。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調節驅動器(2),
其特征在于,
各自的電動馬達(28、30)包括所述傳感器(52、56)。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調節驅動器(2),
其特征在于,
所述傳感器(52、56)是霍爾傳感器。
4.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調節驅動器(2),
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驅動鏈(14)具有兩個此類的傳感器(52)。
5.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調節驅動器(2),
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驅動鏈(16)沒有此類的傳感器(56)。
6.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調節驅動器(2),
其特征在于,
每個驅動鏈(14、16)包括剛好一個唯一的此類的傳感器(52、56)。
7.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調節驅動器(2),
其特征在于,
所述長度能改變的伺服部分(18、22)是絲桿。
8.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調節驅動器(2),
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驅動鏈(16)具有用于檢測電動馬達(30)的馬達電流(36)的電流傳感器(40)。
9.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調節驅動器(2),
其特征在于
具有防夾保護設備(66),所述防夾保護設備用于當所述電動馬達(28、30)中的一個電動馬達的特征變量(36)達到切斷閾值(68、70)時,中斷對兩個電動馬達(28、30)的通電,其中,所述兩個電動馬達(28、30)的切斷閾值(68、70)不同。
10.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調節驅動器(2),
其特征在于
具有控制單元(32),所述控制單元具有所述第二驅動鏈(16)的電動馬達(30)的理論模型(60),所述理論模型用于獲知在通電改變時所述第二驅動鏈(16)的電動馬達(30)的慣性空程(62)。
11.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調節驅動器(2),
其特征在于,
在運行時,兩個電動馬達(28、30)被加載以相同的伺服變量(36)。
12.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調節驅動器(2),
其特征在于,
所述調節驅動器(2)是電動運行的尾部掀蓋。
13.機動車的調節驅動器(2),所述調節驅動器具有:調節部分(6)以及帶第一驅動鏈(14)和第二驅動鏈(16)的驅動單元(12),其中,每個驅動鏈(14、16)具有與所述調節部分(6)連接的長度能改變的伺服部分(18、22),兩個伺服部分被第一驅動鏈(14)的電動馬達(28)驅動,其中,所述第一驅動鏈(14)具有剛好一個唯一的用于檢測旋轉部分(54)的定位的傳感器(52),并且所述第二驅動鏈(16)沒有用于檢測旋轉部分(58)的定位的傳感器(56)。
14.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調節驅動器(2),
其特征在于,
所述調節驅動器(2)是電動運行的尾部掀蓋。
15.機動車的調節驅動器(2)的驅動單元(12),其特征在于,所述調節驅動器(2)是根據權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項所述的調節驅動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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