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支架式行走施工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720401940.0 | 申請日: | 2017-04-17 |
| 公開(公告)號: | CN207003198U | 公開(公告)日: | 2018-02-13 |
| 發明(設計)人: | 孫建龍;胡進 | 申請(專利權)人: | 蘇州弘盈工程裝備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E01C19/48 | 分類號: | E01C19/48;E01B23/10 |
| 代理公司: | 寧波高新區核心力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33273 | 代理人: | 袁麗花 |
| 地址: | 215000 江蘇省蘇***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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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架式 行走 施工 裝置 | ||
1.一種支架式行走施工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軌道、第二軌道和跨梁,所述跨梁支撐于所述第一軌道和第二軌道上,所述跨梁沿第一方向延伸,所述跨梁上支撐有工作部、第一小車和第二小車,所述工作部、第一小車和第二小車相對所述跨梁在第一方向上可移動,所述第一小車沿第一軌道延伸方向可移動,所述第二小車沿第二軌道延伸方向可移動,所述第一軌道、第二軌道、工作部、第一小車和第二小車的下方分別支撐有支撐腿,位于所述工作部、第一小車和第二小車下方的支撐腿可拆卸、伸縮、折疊或翻轉,所述工作部包括刮平振動頭,所述刮平振動頭位于所述跨梁的下方,所述第一軌道固定于所述第一小車的下方,所述第二軌道固定于所述第二小車的下方。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支架式行走施工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軌道相對所述第一小車在水平面內可轉動,和/或
所述第二軌道相對所述第二小車在水平面內可轉動。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支架式行走施工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軌道相對所述第一小車在豎直平面內可翻轉,和/或
所述第二軌道相對所述第二小車在豎直平面內可翻轉。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支架式行走施工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部位于所述第一小車和第二小車之間。
5.根據權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支架式行走施工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軌道和第一小車之間支撐有第一轉接件,所述第一轉接件包括上下相對設置的上板和下板,所述上板和下板之間支撐有第一空間旋轉裝置,所述上板相對所述下板在水平面內可轉動、以及在豎直平面內可翻轉,所述下板支撐于所述第一軌道上,并可沿所述第一軌道移動,所述上板連接于所述第一小車下方。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支架式行走施工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板和下板之間設置有第一限位件,該第一限位件伸縮以限制上板在水平面內的轉動角度、以及將上板定位在特定轉動角度,和/或
所述上板和下板之間設置有第二限位件,該第二限位件伸縮以限制上板翻轉的角度、以及將上板定位在特定的傾斜角度。
7.根據權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支架式行走施工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軌道和第二小車之間支撐有第二轉接件,所述第二轉接件包括上下設置的上板和下板,所述上板和下板之間設置有軸承,所述上板相對所述下板在水平面內可轉動,所述下板支撐于所述第二軌道上,并可沿所述第二軌道移動,所述上板連接于所述第二小車下方,所述上板和下板之間設置有中板,所述軸承支撐于所述中板和下板之間,所述中板和上板之間設置有導軌,所述上板相對所述中板在第一方向可移動。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支架式行走施工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板和下板之間設置有中板,所述軸承支撐于所述中板和下板之間,所述中板和上板之間設置有導軌,所述上板相對所述中板在第一方向可移動。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支架式行走施工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板和下板之間設置有第三限位件,該第三限位件伸縮以限制中板在水平面內的轉動角度、以及將中板定位在特定轉動角度,和/或
所述上板和下板之間設置有第四限位件,該第四限位件伸縮以限制中板在第一方向移動的范圍、以及將中板定位在第一方向的特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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