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電動車的后輪平衡機構及平衡電動車有效
| 申請號: | 201720387885.4 | 申請日: | 2017-04-13 |
| 公開(公告)號: | CN207045545U | 公開(公告)日: | 2018-02-27 |
| 發明(設計)人: | 嚴成波 | 申請(專利權)人: | 嚴成波 |
| 主分類號: | B62K5/027 | 分類號: | B62K5/027;B62K5/06 |
| 代理公司: | 北京超凡志成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11371 | 代理人: | 劉書芝 |
| 地址: | 230000 安徽省合肥*** | 國省代碼: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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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動車 后輪 平衡 機構 | ||
1.一種電動車的后輪平衡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后輪平衡機構包括:
連接組件,包括第一連接部和第二連接部;
連接架,包括兩套并列設置的連接叉架;
所述第一連接部與主車架活動連接,所述第二連接部與所述連接架活動連接;
所述連接叉架包括:
叉桿(2),用于安裝后輪;
連接桿(3),設置于所述叉桿(2)靠近所述第二連接部的一端,用于連接所述叉桿(2)與所述第二連接部。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后輪平衡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連接部包括:
第一連接軸(4),用于與主車架活動連接;
固定件,包括沿所述第一連接軸(4)的軸向依次間隔設置的第一固定件(51),第二固定件(52)和第三固定件(53);
所述第一固定件(51),第二固定件(52)和第三固定件(53)上分別設有通孔,用于第一轉動軸(7)穿過。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后輪平衡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連接部包括:
所述第一固定件(51)與所述第二固定件(52)形成的第一連接槽;
所述第二固定件(52)與所述第三固定件(53)形成的第二連接槽;
所述第一轉動軸(7)。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后輪平衡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連接部包括:
第二連接軸(8),用于與主車架活動連接;
固定件,包括沿所述第二連接軸(8)的軸向依次間隔設置的第四固定件(91),第五固定件(92)和第六固定件(93);
所述第四固定件(91),第五固定件(92)和第六固定件(93)上分別設有通孔,用于第二轉動軸(10)穿過;
軸套環,套設于所述第二轉動軸(10)上,用于改變第二轉動軸(10)的可用長度,包括靠近所述第四固定件(91)設置的第一軸套環(111),和靠近所述第六固定件(93)設置的第二軸套環(112)。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后輪平衡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連接部包括:
所述第一軸套環(111)與所述第五固定件(92)形成的第三連接槽;
所述第二軸套環(112)與所述第五固定件(92)形成的第四連接槽;
所述第二轉動軸(10)。
6.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后輪平衡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桿(3)包括與所述叉桿(2)固定連接的固定端(31),和可套設于所述第一轉動軸(7)上的轉動端(32);
所述轉動端(32)置于所述第一連接槽或第二連接槽內,所述轉動端(32)與所述第一連接槽或第二連接槽長度相匹配。
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后輪平衡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桿(3)包括與所述叉桿(2)固定連接的固定端(31),和可套設于所述第二轉動軸(10)上的轉動端(32);
所述轉動端(32)置于所述第三連接槽或第四連接槽內,所述轉動端(32)與所述第三連接槽或第四連接槽長度相匹配。
8.根據權利要求6或7所述的后輪平衡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轉動端(32)內部還設有軸套或軸承。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后輪平衡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叉桿(2)為U型框架,所述U型框架的底部與所述連接桿(3)固定連接。
10.一種平衡電動車,其特征在于,應用了權利要求1所述的后輪平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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