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自平衡裝置及電動車輛有效
| 申請號: | 201720227455.6 | 申請日: | 2017-03-09 |
| 公開(公告)號: | CN206750011U | 公開(公告)日: | 2017-12-15 |
| 發明(設計)人: | 胡超瓊 | 申請(專利權)人: | 深圳市亮點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2K5/01 | 分類號: | B62K5/01;B62K5/027;B62K23/08;B62M6/50;B62M7/12 |
| 代理公司: | 深圳中一聯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44414 | 代理人: | 張全文 |
| 地址: | 518000 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平***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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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平衡 裝置 電動 車輛 | ||
1.自平衡裝置,用于電動車輛,所述電動車輛包括車體和至少三個車輪,三個所述車輪中至少有兩個為驅動輪,其特征在于:包括踏板組件、控制系統及電機,所述電機設于所述驅動輪內,且所述電機的電機軸穿出所述驅動輪后與所述車體樞接,所述踏板組件與所述車體樞接,所述控制系統包括與所述踏板組件相連的姿態檢測單元以及分別與所述姿態檢測單元和所述電機軸相連的處理單元,所述姿態檢測單元用于檢測所述踏板組件與水平面的傾角,所述處理單元根據所述傾角借助所述電機控制所述驅動輪運轉,所述踏板組件還連接有至少能在所述處理單元控制所述驅動輪加速運轉時用于部分或完全補償所述傾角以平衡所述踏板組件的輔助平衡機構。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自平衡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輔助平衡機構為與所述電機軸傳動連接的同步機構,所述同步機構至少能在所述處理單元控制所述驅動輪加速運轉時將所述驅動輪作用于所述電機軸的力反饋至所述踏板組件以部分或完全補償所述傾角。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自平衡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同步機構為齒輪傳動機構、鏈傳動機構、帶傳動機構、拉桿傳動機構及球頭聯動桿傳動機構中的任意一種。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自平衡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踏板組件包括踏板本體、踏板支架及踏板軸,所述踏板本體通過所述踏板支架與所述踏板軸固定連接,所述同步機構連接所述踏板軸與所述電機軸。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自平衡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姿態檢測單元包括設于所述踏板本體或所述踏板支架或所述同步機構上的陀螺儀和加速度傳感器。
6.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自平衡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踏板軸與所述車體樞接且所述踏板軸與所述車體之間還設有軸向限位機構。
7.電動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動車輛設有權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自平衡裝置。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電動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動車輛為姿態車、推車、環衛車、高爾夫球車、碰碰車、沙灘車及運輸車中的任意一種。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電動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推車包括設有載物臺和扶手的所述車體,所述踏板組件與所述載物臺樞接,三個所述車輪中包括兩個所述驅動輪和一個從動輪,所述電機軸與所述載物臺樞接。
10.如權利要求8或9所述的電動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車輪為四個;其中,四個所述車輪均為所述驅動輪,所述車體的左右兩側分別對稱設有兩個所述驅動輪;或者,四個所述車輪中包括兩個所述驅動輪和兩個從動輪,兩個所述驅動輪對稱設于所述車體的前部,兩個所述從動輪對稱設于所述車體的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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