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濃縮及分離排出處理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1720040212.1 | 申請日: | 2017-01-13 |
| 公開(公告)號: | CN206715617U | 公開(公告)日: | 2017-12-08 |
| 發明(設計)人: | 劉曉彤 | 申請(專利權)人: | 蘇州悠遠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01D53/04 | 分類號: | B01D53/04 |
| 代理公司: | 北京科億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11350 | 代理人: | 湯東鳳 |
| 地址: | 215000 江蘇省蘇州***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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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揮發性 有機化合物 濃縮 分離 排出 處理 設備 | ||
1.一種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濃縮及分離排出處理設備,包括機體,所述機體內依次設有送風區、吸附區和凈化氣體出風區,其特征在于:所述吸附區上連接有釋放區;所述送風區包括與所述吸附區連通的第一獨立送風機構、與所述釋放區連通的第二獨立送風機構;所述第一獨立送風機構的送風功率大于所述第二獨立送風機構的送風功率。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濃縮及分離排出處理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吸附區為可旋轉的豎向設置的圓柱狀框架式結構;在所述圓柱狀框架式結構內裝有模塊化設置的吸附劑。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濃縮及分離排出處理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釋放區包括分別相對設置在所述圓柱狀框架式結構外壁、內壁的外側通風區、與外側通風區相通的內側通風區。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濃縮及分離排出處理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獨立送風機構包括第二功率風機、與所述第二功率風機連通的第二送風管道和一端連接在所述第二送風管道連通的送風支管;所述第二送風管道上接有氣體加熱器。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濃縮及分離排出處理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側通風區包括外連接體,在所述外連接體內間開設有外冷風腔、外熱風腔;所述外連接體上兩側還分別設有與第二功率風機連通的進風管和與外熱風腔連通的VOC釋放管道。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濃縮及分離排出處理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內側通風區包括內連接體;所述內連接體上兩側分別設有與所述第二送風管道相通的上接口、與所述送風支管連通的側接口;在所述內連接體內間開設有與所述上接口相通的內熱風腔、與側接口相通的內冷風腔。
7.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濃縮及分離排出處理設備,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外側通風區、內側通風區與所述圓柱狀框架式結構外壁、內壁之間設有密封構造區。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濃縮及分離排出處理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構造區包括擋板、密封法蘭和密封鋁塊;所述密封法蘭一端與所述擋板之間設有彈性體;所述密封鋁塊一端與密封法蘭連接,另一端呈與所述圓柱狀框架式結構外壁、內壁相匹配的弧形狀結構。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濃縮及分離排出處理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出風區依次設有冷卻器、化學過濾器和凈化氣體出風法蘭。
10.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濃縮及分離排出處理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圓柱狀框架式結構外壁、內壁上均設有硅膠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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