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可以往后讓位的后排座椅折疊機構有效
| 申請號: | 201720013470.0 | 申請日: | 2017-01-06 |
| 公開(公告)號: | CN206475772U | 公開(公告)日: | 2017-09-08 |
| 發明(設計)人: | 黃健;薛磊 | 申請(專利權)人: | 麥格納汽車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徐匯分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N2/20 | 分類號: | B60N2/20;B60N2/30 |
| 代理公司: | 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31280 | 代理人: | 樂衛國 |
| 地址: | 200233 上海市***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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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可以 往后 讓位 后排 座椅 折疊 機構 | ||
1.一種可以往后讓位的后排座椅折疊機構,其特征是,折疊結構由兩個鉸鏈四桿機構復合構成,其中第一個鉸鏈四桿機構由機架一、連架桿一、連桿一和連架桿二依次鉸接構成,機架一與座椅底座固定連接,連桿一與座椅靠背的支架固定連接為一體;第二個鉸鏈四桿機構由機架二、連架桿二、連桿二和連架桿三依次鉸接構成,機架二與機架一固定連接為一體,連桿二的后端與連架桿二的上端以及連桿一的前端鉸接連接,連桿二的前端與連架桿三的上端鉸接連接。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可以往后讓位的后排座椅折疊機構,其特征是,兩個鉸鏈機構都為雙搖桿機構。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可以往后讓位的后排座椅折疊機構,其特征是,在第一個鉸鏈四桿機構中,連架桿一為最長構件,連桿一為最短構件,且連架桿二與連桿一的長度之和小于或等于連架桿一的長度。
4.根據權利要求1、2或3所述的一種可以往后讓位的后排座椅折疊機構,所述折疊結構在座椅的左右兩側對稱地各設有一套。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一種可以往后讓位的后排座椅折疊機構,其特征是,連桿二的上表面與座椅墊框架固定連接。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一種可以往后讓位的后排座椅折疊機構,其特征是,座椅靠背上設置有鎖定機構。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一種可以往后讓位的后排座椅折疊機構,其特征是,設機架一的長度為a,連架桿一的長度為b,連桿一的長度為c,連架桿二的長度為d,其中a=b,且d2=a2+ac+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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