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機動車的發光桿在審
| 申請號: | 201711296216.7 | 申請日: | 2017-12-0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8202662A | 公開(公告)日: | 2018-06-26 |
| 發明(設計)人: | F.貝克曼 | 申請(專利權)人: | 通用汽車環球科技運作有限責任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Q3/30 | 分類號: | B60Q3/30;F21S9/02;F21V23/04;F21V17/16;F21V17/14;F21W107/10;F21Y115/1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11105 | 代理人: | 侯宇 |
| 地址: | 美國密***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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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管狀元件 發光桿 發光件 機動車 行李箱空間 第一端部 插塞式 第二端部 導電 照亮 安置 | ||
1.一種用于機動車(1)的行李箱空間(2)的發光桿(10),具有帶有第一端部(11a)和第二端部(11b)以及至少一個發光件(12)的管狀元件(11),所述發光件(12)安置在所述管狀元件(11)的內部空間(11c)中或所述管狀元件(11)的表面(11d)上,其中,所述管狀元件(11)在其第一端部(11a)上配有電氣插塞式接口(13),所述電氣插塞式接口(13)與至少一個發光件(12)存在導電的連接。
2.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桿(10),其特征在于,所述發光件(12)安置在所述管狀元件(11)的內部空間(11c)中,并且所述管狀元件(11)的表面(11d)的一部分由透明元件(14)形成。
3.按照權利要求2所述的發光桿(10),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明元件(14)是透鏡(15)。
4.按照前述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發光桿(10),其特征在于,所述發光件(12)是發光二極管(17)。
5.按照前述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發光桿(10),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狀元件(11)在其第二端部(11b)配有機械式連接元件(18),所述機械式連接元件(18)被設計用于構造可拆卸的連接。
6.按照權利要求5所述的發光桿,其特征在于,所述機械式連接元件(18)包括銷釘(19),所述銷釘(19)通過彈簧件(20)支承在所述管狀元件(11)上。
7.一種發光桿(10),其特征在于,用于開啟和關閉所述發光件(12)的開關元件(15)安置在所述管狀元件(11)的表面(11d)上。
8.按照前述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發光桿(10),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管狀元件(11)的表面(11d)上存在至少一個電氣的接口元件(16),所述電氣的接口元件(16)與所述電氣插塞式接口(13)存在導電的連接。
9.按照前述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發光桿(10),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狀元件(11)構造為在橫截面視圖中呈圓形或橢圓。
10.按照前述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發光桿(10),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管狀元件(11)的內部空間(11d)中存在蓄電池(22),所述蓄電池(22)與至少一個發光件(12)存在導電的連接。
11.一種具有按照權利要求1至10之一所述的發光桿(10)的機動車(1),其中,所述機動車(1)具有帶有第一側壁(4)和第二側壁(5)的行李箱空間(2),其中,所述第一側壁(4)配有電氣插塞式接口(9),所述電氣插塞式接口(9)被構造用于與所述發光桿(10)的電氣插塞式接口(13)共同起作用。
12.按照權利要求11所述的機動車(1),其特征在于,所述機動車(1)具有以這樣的方式可轉動地支承在所述行李箱空間(2)的第一側壁(4)和第二側壁(5)上的后窗臺板(3),使得通過所述后窗臺板(3)的轉動,后窗臺板(3)的端部段(3b)如此形成與所述發光桿(10)的管狀元件(11)的開關元件(15)接觸,從而所述開關元件(15)被操縱。
13.按照權利要求12所述的機動車(1),其特征在于,所述開關元件(15)是撥動開關(24),所述后窗臺板(3)的端部段(3b)在后窗臺板(3)轉動時將所述撥動開關(24)向下壓至規定的位置。
14.按照權利要求13所述的機動車,其特征在于,所述撥動開關(24)彈性地安置,使得撥動開關(24)當不與所述后窗臺板(3)的端部段(3b)接觸時自動回復到打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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