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基于驅動電池國有化的電動汽車普及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711035855.8 | 申請日: | 2017-10-3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856560A | 公開(公告)日: | 2018-03-30 |
| 發明(設計)人: | 楊麗璇 | 申請(專利權)人: | 楊麗璇 |
| 主分類號: | B60L11/18 | 分類號: | B60L11/18;B60S5/06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063000 河北省唐山市*** | 國省代碼: | 河北;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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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基于 驅動 電池 國有化 電動汽車 普及 方法 | ||
1.一種基于驅動電池國有化的電動汽車普及方法,其特征在于:
a. 驅動電池國家所有,由國家機構委托驅動電池生產廠完成驅動電池的研制,由國有機構利用國家和地方新能源汽車的補助資金購買,并將驅動電池提供給電動汽車生產廠,電動汽車生產廠按照新標準化的驅動電池進行電動汽車結構設計,完成電動汽車生產;
b. 汽車銷售商按照不含驅動電池的價格銷售電動汽車;
c. 國家出臺政策吸引社會資金,建立便于驅動電池更換的電動汽車驅動電池周轉站,電動汽車用戶到驅動電池周轉站完成驅動電池的拆卸和滿電驅動電池的組裝;
d. 廢舊驅動電池由國家指定的部門按照操作規程統一處理。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驅動電池國有化的電動汽車普及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動汽車的驅動電池的外界尺寸、固定方式、叉車叉運方式、電極輸出端連接方式按照統一標準和規格進行集成化、標準化生產。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種基于驅動電池國有化的電動汽車普及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驅動電池是國有機構委托電動汽車驅動電池廠,研制續航里程不小于400公里,使用壽命不低于5年的驅動電池。
4.根據權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一種基于驅動電池國有化的電動汽車普及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電動汽車驅動電池由國有機構統一調配和管理。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基于驅動電池國有化的電動汽車普及方法,其特征在于,由國家出資金以及利用政策大力吸納社會資金,對現有的加油站進行驅動電池周轉站的改建,來完成電動汽車驅動電池周轉站的建設。
6.根據權利要求1或5所述的一種基于驅動電池國有化的電動汽車普及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驅動電池周轉站建立在公路兩旁,周轉站內設有手動叉車、集中充電和存儲裝備,所述的手動叉車的叉運結構和驅動電池存儲兼充電柜的電流、電壓、功率和存儲電池空間數量多種具體特征,按照統一標準和規格進行集成化、標準化生產。
7.根據權利要求1或5所述的一種基于驅動電池國有化的電動汽車普及方法,其特征在于,電動汽車到達驅動電池周轉站后,工作人員拆卸驅動電池的固定機構和電極輸出端卡后,利用手動叉車搬動虧電驅動電池離開電動汽車的安裝位,放置到電池周轉站的充電位進行充電,工作人員利用手動叉車搬動滿電驅動電池離開電池周轉站的充電位,放置到電動汽車的安裝位,并安裝驅動電池的固定機構和電極輸出端卡后,電動汽車用戶繳納充電費用后,電動汽車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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