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電梯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710500223.8 | 申請日: | 2017-06-2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9132745B | 公開(公告)日: | 2022-02-18 |
| 發明(設計)人: | 李豐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6B1/34 | 分類號: | B66B1/34;B66B5/00;B66B5/28;B66B7/00;B66B11/02;B66B17/12 |
| 代理公司: | 上海浦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31211 | 代理人: | 欒美潔 |
| 地址: | 200245 ***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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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梯 裝置 | ||
本發明公開了一種電梯裝置,其中轎廂側撞塊和配重側撞塊中至少一個在電梯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時的高度和電梯可能發生沖頂或沉底時的高度不同。本發明可以有效降低電梯系統對于建筑物土建頂層高度、底坑深度的要求,提高電梯的應對能力,避免客戶土建浪費,提高土建空間利用率。針對電梯標準GB7588的修訂,特別是關于轎頂防護欄高度一項提出的更高要求,使得電梯系統在貫標設計時,容易實現土建尺寸要求不增加。與其它針對降低電梯系統對于土建頂層高度、底坑深度要求的方法相比,本發明結構簡單、通用性強、可行性高,并且在應對土建頂層高度、底坑深度方面非常靈活,特別有利于應對舊樓電梯改造項目。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電梯領域,具體屬于一種可有效降低對于建筑物土建要求的電梯裝置。
背景技術
為了滿足電梯部件的安裝空間,同時為了保護工作人員所需的安全空間和安全距離,升降電梯對于電梯升降通道的頂層高度、底坑深度有垂直高度的要求,具體詳見我國現行電梯標準GB7588-2003《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其中的5.7.1明確記載了對電梯頂層高度的相關規定,同時5.7.3.3記載了對電梯底坑深度的相關規定。
為了避免在轎頂上進行操作的工作人員發生跌落至電梯升降通道的危險,電梯轎頂通常配置有轎頂防護欄。對于電梯系統,最為普遍的情況是計算電梯升降通道的最小頂層高度時采用的限制條件為轎頂防護欄與升降通道頂部天花板之間的距離,即最小頂層高度和轎頂防護欄高度直接相關。
GB7588-2003中對于轎頂防護欄的高度也有明確的規定,參見8.13.3.2,根據轎頂防護欄扶手外緣到升降通道壁的水平自由距離,轎頂防護欄扶手的高度為:
1)當水平自由距離不大于0.85m時,不應小于0.7m;
2)當水平自由距離大于0.85m時,不應小于1.1m。
在最新的歐洲標準EN81-20:2014中,對于轎頂防護欄的防墜落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將以上判斷條件中“水平自由距離”從0.85m減小到了0.5m,并且將測量位置從轎頂防護欄扶手外緣改為了扶手內緣。目前,中國標準GB7588正在參照EN81-20:2014進行修訂,預計近期會公布生效,其中對于轎頂防護欄高度的規定同EN81-20:2014。
若按照EN81-20:2014或GB7588的新標準要求,將使得大量原本只需要配置0.7m高轎頂防護欄的電梯,現在必須配置1.1m高的轎頂防護欄。尤其對于無機房電梯,驅動裝置布置在升降通道內,一般位于升降通道壁和轎廂之間,此時上述“水平自由距離”在設計上難以控制在0.5m之內,即必須使用1.1m高度轎頂防護欄。
轎頂防護欄高度從0.7m增加為1.1m,對于最小頂層高度由轎頂防護欄高度限制的電梯,將直接造成最小頂層高度要求增加0.4m。可以預見的是,這就可能造成大量電梯對于建筑物的頂層高度要求需要增加,電梯的土建應對能力變差,限制了電梯的使用場合。一種比較尷尬的情況是,針對舊樓電梯改造項目,如果舊梯頂層高度按照GB7588-2003計算可行,而改造時按照GB7588新標準要求,即使考慮用同樣的梯種進行應對,可能由于新老標準規定的差異,轎頂防護欄高度須由0.7m增加為1.1m也會造成土建頂層高度不夠而無法實現。
在底坑深度要求方面,對于電梯系統,最為普遍的情況是,計算最小底坑深度的限制條件為轎廂最低部件(一般為轎底或安全鉗)與升降通道底坑地面或底坑內固定的最高部件之間的距離。由于底坑深度計算的決定項,其高度等尺寸比較死板,靈活性差,造成最小底坑深度要求難以降低。而對于電梯項目,由于建筑物的限制,很多項目底坑深度難以做大,且底坑是建筑物最先建造完成的部分,對于很多建設中的項目,要求整改底坑的可能性很小。如果電梯系統對于土建底坑深度的要求不能減小,也將造成電梯土建應對能力變差,限制了電梯的使用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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