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轉向操縱控制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710422122.3 | 申請日: | 2017-06-0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487357B | 公開(公告)日: | 2020-12-08 |
| 發明(設計)人: | 板本英則;山野尚紀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捷太格特 |
| 主分類號: | B62D5/04 | 分類號: | B62D5/04 |
| 代理公司: | 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27 | 代理人: | 李洋;蘇琳琳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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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轉向 操縱 控制 裝置 | ||
1.一種轉向操縱控制裝置,以轉向操縱裝置為控制對象,該轉向操縱裝置輔助車輛的轉向操縱,并且具備生成輔助扭矩的同步電動機以及對所述同步電動機施加電壓的電力轉換電路,所述轉向操縱控制裝置具備:
電流控制處理電路,其為了將在所述同步電動機中流動的電流控制成指令值,而對所述電力轉換電路施加于所述同步電動機的電壓進行操作;
控制角操作處理電路,其為了將輸入至方向盤的扭矩亦即轉向操縱扭矩的檢測值反饋控制成目標扭矩,而對電流反饋控制器的成為輸入的、決定所述指令值的相位的控制角進行操作;以及
基于扭矩的保護處理電路,其實施保護處理,以使所述控制角操作處理電路對所述控制角的更新量在基于扭矩的上限保護值以下且基于扭矩的下限保護值以上,其中,所述基于扭矩的上限保護值是與所述檢測值對應的朝向所述同步電動機的旋轉方向的所述更新量的大小的上限保護值,所述基于扭矩的下限保護值是與所述檢測值對應的朝向所述同步電動機的旋轉方向的所述更新量的大小的下限保護值,
所述基于扭矩的保護處理電路具備縮小處理電路,該縮小處理電路以所述更新量的大小高于所述基于扭矩的上限保護值、以及所述更新量的大小低于所述基于扭矩的下限保護值這兩種情況中的至少一種情況為條件,逐漸縮小由所述基于扭矩的上限保護值和所述基于扭矩的下限保護值決定的所述更新量的允許范圍。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轉向操縱控制裝置,其中,
在所述縮小處理電路執行逐漸縮小所述允許范圍的處理前的所述基于扭矩的上限保護值為基準上限保護值,
在所述縮小處理電路執行逐漸縮小所述允許范圍的處理前的所述基于扭矩的下限保護值為基準下限保護值,
所述縮小處理電路執行下述兩個處理中的至少一個處理,所述兩個處理包括:以所述基于扭矩的上限保護值在基準更新量以上為條件使所述基于扭矩的上限保護值相對于所述基準上限保護值減少的處理;以及以所述基于扭矩的下限保護值在所述基準更新量以下為條件使所述基于扭矩的下限保護值相對于所述基準下限保護值增加的處理,
所述基準更新量被設定為處于所述基準上限保護值與所述基準下限保護值之間且與所述轉向操縱扭矩具有正或者負的相關性的值。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轉向操縱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縮小處理電路將使所述基于扭矩的上限保護值相對于所述基準上限保護值減少的速度的絕對值與使所述基于扭矩的下限保護值相對于所述基準下限保護值增加的速度的絕對值設定為相互不同的值。
4.根據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轉向操縱控制裝置,其中,
對于所述縮小處理電路而言,
在所述控制角操作處理電路操作出的所述更新量的大小高于所述基準上限保護值的狀態的持續時間成為上限用異常判定時間以上的情況下,使所述基于扭矩的上限保護值相對于所述基準上限保護值減少,
在所述控制角操作處理電路操作出的所述更新量的大小低于所述基準下限保護值的狀態的持續時間成為下限用異常判定時間以上的情況下,使所述基于扭矩的下限保護值相對于所述基準下限保護值增加,
所述下限用異常判定時間與所述上限用異常判定時間被設定為相互不同的值。
5.根據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轉向操縱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基于扭矩的保護處理電路具備擴大處理電路,該擴大處理電路以所述控制角操作處理電路對所述控制角的更新量處于所述基準上限保護值與所述基準下限保護值之間,且由所述基于扭矩的上限保護值與所述基于扭矩的下限保護值決定的允許范圍小于由所述基準上限保護值與所述基準下限保護值決定的允許范圍為條件,擴大所述基于扭矩的上限保護值與所述基于扭矩的下限保護值之間的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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