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租賃方法、系統、移動電源以及單車服務器在審
| 申請號: | 201710368614.9 | 申請日: | 2017-05-2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358744A | 公開(公告)日: | 2017-11-17 |
| 發明(設計)人: | 李承敏;曾令江;王文斌;包振毅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與德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7F17/00 | 分類號: | G07F17/00;G07C9/00;G06Q30/06 |
| 代理公司: | 上海晨皓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31260 | 代理人: | 胡麗莉 |
| 地址: | 201506 上海市金***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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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租賃 方法 系統 移動 電源 以及 單車 服務器 | ||
1.一種租賃方法,其特征在于,應用于移動電源服務器,所述租賃方法包括:
接收來自終端的用戶處理請求;
將所述用戶處理請求發送至單車服務器組,供所述單車服務器組解鎖所述用戶處理請求請求借用的移動電源和/或共享單車;其中,所述移動電源位于共享單車上;所述單車服務器組包括至少兩個單車服務器,且各所述單車服務器屬于不同的單車運營商。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租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動電源服務器存儲有移動電源和共享單車的對應關系,所述移動電源位于相對應的共享單車上,所述將所述用戶處理請求發送至單車服務器組,具體包括:
在所述接收來自終端的用戶處理請求后,從所述用戶處理請求中解析得到初始解鎖信息;其中,所述初始解鎖信息為共享單車或者移動電源的身份信息;
在所述初始解鎖信息不能解鎖所述用戶處理請求請求借用的對象時,
根據所述初始解鎖信息以及所述對應關系查找得到用于解鎖所述對象的目標解鎖信息;其中,所述目標解鎖信息為移動電源和/或共享單車的身份信息;
將所述用戶處理請求發送至單車服務器組中的滿足預設條件的單車服務器,并在所述用戶處理請求中添加所述目標解鎖信息;其中,所述預設條件為請求借用的共享單車或者移動電源所在的共享單車與所述單車服務器屬于同一單車運營商。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租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租賃方法還包括:
在將所述用戶處理請求發送至單車服務器組中的滿足預設條件的單車服務器時,在所述對象為移動電源時,在所述用戶處理請求中還添加所述移動電源的租賃結束時間的反饋請求。
4.一種租賃方法,其特征在于,應用于單車服務器,所述租賃方法包括:
接收來自移動電源服務器的網絡處理請求;
在所述網絡處理請求用于請求借用移動電源時,獲取請求借用的目標移動電源的身份信息以及所述目標移動電源所在的第一共享單車的身份信息;
向所述第一共享單車發送解鎖所述目標移動電源的解鎖指令;
向所述目標移動電源所屬的移動電源服務器發送所述目標移動電源的租賃信息。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租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網絡處理請求攜帶有移動電源以及共享單車的身份信息;
所述獲取請求借用的目標移動電源的身份信息以及所述目標移動電源所在的第一共享單車的身份信息,具體包括:
將攜帶的移動電源的身份信息作為所述目標移動電源的身份信息,將攜帶的共享單車的身份信息作為所述第一共享單車的身份信息。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租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網絡處理請求還用于請求反饋移動電源的租賃結束時間,所述向所述目標移動電源所屬的移動電源服務器發送所述目標移動電源的租賃信息,具體包括:
在接收到來自第二共享單車的用于指示所述目標移動電源鎖定于所述第二共享單車的鎖定確認信息時,向所述移動電源服務器發送所述目標移動電源的租賃結束時間。
7.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租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租賃方法還包括:
在所述網絡處理請求用于請求借用共享單車時,獲取請求借用的第三共享單車的身份信息;
向所述第三共享單車發送單車解鎖指令。
8.一種移動電源服務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戶請求接收模塊,用于接收來自終端的用戶處理請求;
用戶請求發送模塊,用于將所述用戶處理請求發送至單車服務器組,供所述單車服務器組解鎖所述用戶處理請求請求借用的移動電源和/或共享單車;其中,所述移動電源位于共享單車上;所述單車服務器組包括至少兩個單車服務器,且各所述單車服務器屬于不同的單車運營商。
9.一種單車服務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網絡請求接收模塊,用于接收來自移動電源服務器的網絡處理請求;
獲取模塊,用于獲取第一共享單車的身份信息;其中,所述第一共享單車為所述網絡處理請求請求借用的單車或者請求借用的移動電源所在的單車;
解鎖模塊,用于在所述第一共享單車為預設單車時,向所述第一共享單車發送解鎖指令,所述解鎖指令用于解鎖所述網絡處理請求請求借用的單車和/或移動電源;其中,所述預設單車與所述單車服務器屬于相同的單車運營商。
10.一種租賃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兩個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移動電源服務器以及至少兩個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單車服務器;其中,所述兩個移動電源服務器的運營商不同,所述兩個單車服務器的運營商不同;
各所述移動電源服務器均通信連接于所述兩個單車服務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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