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商品的二級營銷管理系統及管理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710043415.0 | 申請日: | 2017-01-2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6803195A | 公開(公告)日: | 2017-06-06 |
| 發明(設計)人: | 劉小輝 | 申請(專利權)人: | 湖北葡萄藤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6Q30/02 | 分類號: | G06Q30/02;G06Q3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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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431618 湖北*** | 國省代碼: | 湖北;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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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商品 二級 營銷 管理 系統 方法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電子信息技術領域,特別是涉及一種商品的二級營銷管理系統及管理方法。
背景技術
在西方經濟學中,營銷的含義是根據市場需要組織生產產品,并通過銷售手段把產品提供給需要的客戶。從這個角度來講,任何一種銷售方式我們都可以把它稱之為稱為營銷。隨著互聯網及移動網絡技術發展和成熟,人們的消費模式也是不斷的變換與多元化,順應人們互聯網化的消費模式,如今,基于互聯網的市場營銷手段已經成為一種新的經營方式,在科技快速發展的今天,各行各業通過市場營銷方法達推動了國民經濟的發展,也提高了經營者的管理效率及效益。
然而,現有的電子商務中營銷系統在接收程度難以被用戶推廣或推薦,大面積覆蓋到用戶終端。究其原因在于:現有營銷方法僅僅只是涉及產品的鏈接分享,無法形成完整的利益分享及升級系統,對于銷售者來說,缺乏激勵機制,對銷售商來講,缺乏繼續參與或使用的動力,最終,造成營銷系統不完善,用戶難于準確、及時分享推廣信息。
如何能夠很好的運營產品的推廣及銷售,提高銷售業績,需要一個能快速推動及發展產品銷售途徑的方法,目前產品銷售均通過客源的積累來實現,因此客源的數量及穩定程度成為銷售行業的關鍵,目前存在市場營銷相關專利,但是如何促進客源數量的增加及推動產品銷售率,尚無相關專利。
發明內容
針對現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本發明創新性地提出了一種商品的二級營銷管理系統及管理方法,解決了現有技術中營銷方式缺乏推廣動力,營銷系統不完善,用戶難于準確、及時分享推廣信息的問題,提高了消費商及被托管消費商的銷售積極性,增加了客源數量,提高了銷售業績。
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是這樣實現的:
一種商品的二級營銷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具有中央處理器的主營銷控制系統以及多個均與主營銷控制系統信號連接的具有開發權限的營銷控制終端,各營銷控制終端基于商品利潤比例均開發并托管于主營銷控制系統,所述各營銷控制終端包括多個具有開發權限的營銷控制子終端,各營銷控制子終端基于商品利潤比例分別開發于營銷控制終端及托管于主營銷控制系統,所述中央處理器具有一用于在營銷系統終端開發營銷控制子終端數量達到設定值時,按照設定次序抽取旗下部營銷控制子終端歸主營銷控制系統托管及開發,并將余下營銷控制子終端仍然作為該營銷系統終端開發的升級模塊,所述升級模塊在分析營銷控制子終端數量達到設定值時將營銷控制終端手動或自動升級為主營銷控制系統,所述中央處理器連接有一用于將營銷控制終端所得商品利潤按比例主動扣除作為托管費及開發費支付給主營銷控制系統以及將營銷控制子終端所得商品利潤按比例主動扣除分別作為托管費支付給主營銷控制系統及作為開發費支付給營銷控制終端的利潤分配設置模塊,所述主營銷控制系統、營銷控制終端以及營銷控制子終端共同與中央處理器信號連接有用于查看銷售情況、托管費、開發費、及培訓勞務費的顯示模塊,以及用于編輯及存儲信息的數據輸入模塊及存儲模塊,數據輸入模塊及存儲模塊的信息通過連接于中央處理器上的編輯界面實現數據輸入并通過顯示模塊實現數據顯示。
優選的,所述主營銷控制系統設置為具有同一中央處理器的多個并列的主營銷控制系統,各主營銷控制系統均具有多個可擴展的營銷控制終端接口,各營銷控制終端分別與營銷控制終端接口連接。
優選的,在中央處理器上連接有一用于自動識別升級模塊所述設定值的數量識別反饋模塊,以及在數量識別反饋模塊將達到設定值的信號發送給中央處理器后自動將營銷系統終端升級為主營銷控制系統的自動升級驅動模塊。
優選的,所述營銷控制終端旗下的營銷控制子終端升級數量設定為5個,升級后營銷控制子終端托管及開發于營銷控制終端的數量設定為2個。
優選的,所述中央處理器上連接有一用于將營銷控制終端及營銷控制子終端商品銷售所獲利潤按比例作為開發費、托管費分配給主營銷控制系統及作為開發費分配給營銷控制終端的利潤分配模塊。
本發明還公開了一種商品的二級營銷管理方法,包括如下步驟:
(1)成為創客A的條件:系統上新時期,直接開發五個消費者各購買一單產品即可升級為創客A,創客A為最高級別運營商,設定創客A所購買商品的底價為a,直接開發消費者購買一單產品可獲取30元的利潤;
(2)成為消費商B的條件:消費者任意購買一單產品即成為消費商B,設定消費商B所購買商品的底價為b(a+20),設定創客A和消費商B的零售價均為c(a+30),消費商B開發一單產品即可獲取10元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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