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翼身融合飛機有效
| 申請號: | 201680071723.8 | 申請日: | 2016-11-3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8367808B | 公開(公告)日: | 2022-05-31 |
| 發明(設計)人: | 西達爾托·班納吉;亞歷山大·加林 | 申請(專利權)人: | 龐巴迪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4C39/10 | 分類號: | B64C39/10 |
| 代理公司: | 中原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219 | 代理人: | 梁曉廣;車文 |
| 地址: | 加拿大,***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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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融合 飛機 | ||
1.一種翼身融合飛機,其特征在于包括:
翼形的中心機身,所述中心機身包括具有至多4500ft3的可用容積的內部機艙,所述內部機艙具有沿著所述中心機身的縱向中心線限定的最大長度和垂直于所述最大長度限定的最大寬度,所述最大長度與所述最大寬度的艙室長寬比為至多4;以及
一對機翼,所述一對機翼從所述中心機身的相反側延伸;
其中,所述機翼和所述中心機身的組合具有至少1.7且至多2.8的浸潤展弦比,其中,所述浸潤展弦比由限定,其中,b是未考慮機翼末端裝置而測量的機翼的最大翼展,并且Swet是所述機翼和所述中心機身的組合的浸潤面積。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翼身融合飛機,其中,所述內部機艙的可用容積為至少1500ft3。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翼身融合飛機,其中,所述內部機艙的可用容積為至少2000ft3且至多4000ft3。
4.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翼身融合飛機,其中,所述艙室長寬比為至少2。
5.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翼身融合飛機,其中,所述艙室長寬比為至多3.5。
6.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翼身融合飛機,其中,所述機翼和所述中心機身的組合的所述浸潤展弦比為至少1.9。
7.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翼身融合飛機,其中,所述機翼和所述中心機身的組合的所述浸潤展弦比為至少2.1。
8.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翼身融合飛機,其中,所述機翼和所述中心機身的組合的所述浸潤展弦比為約2.4。
9.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翼身融合飛機,其中,所述中心機身在所述縱向中心線處的最大厚度與沿著所述縱向中心線的弦長之間的比具有至少16%的標稱值。
10.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翼身融合飛機,其中,垂直于由所述中心機身的最大厚度限定的方向,在所述最大厚度的中間點處限定基準線,所述基準線相對于所述中心機身前后延伸,每個所述機翼的一部分具有位于所述基準線下方的第一距離處的前緣,所述第一距離沿著由所述最大厚度限定的方向測量,并且對應于所述最大厚度的至少10%。
11.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翼身融合飛機,其中,垂直于由所述中心機身的最大厚度限定的方向,在所述最大厚度的中間點處限定基準線,所述基準線相對于所述中心機身前后延伸,每個所述機翼的一部分具有位于所述基準線下方的第一距離處的前緣,所述第一距離沿著由所述最大厚度限定的方向測量,并且對應于所述最大厚度的至少15%。
12.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翼身融合飛機,其中,所述機翼的所述一部分從所述中心機身沿橫向延伸到沿著所述機翼的翼展方向測量的距所述中心線的第二距離,所述第二距離對應于所述飛機的最大半翼展長度的至少40%,所述最大半翼展長度沿著翼展方向從所述中心線到一個所述機翼的末端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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