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機動車輛的均勻性后燈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680071585.3 | 申請日: | 2016-11-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8367706B | 公開(公告)日: | 2021-07-20 |
| 發明(設計)人: | E·塞貝;J-C·維蒙 | 申請(專利權)人: | 標致雪鐵龍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Q1/30 | 分類號: | B60Q1/30 |
| 代理公司: | 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馬文斐 |
| 地址: | 法國***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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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機動車輛 均勻 后燈 系統 | ||
1.一種機動車輛的均勻性后信號燈系統(101),每個燈能夠裝配在具有車身外殼(C)和可打開式后蓋板(V)的車輛的后拐角中,所述系統對于每個后燈(10,10')包括兩組燈單元,并且包括用于裝配在外殼(C)上的“外殼”燈組(1,1',1)和用于裝配在蓋板(V)上的“蓋板”燈組(2,2',2),以及包括用于控制由車輛的后燈(10,10')發射的發光強度的中央控制構件(22),所述構件(22)在對應于發光信號的兩組后燈之間以重復的方式分配至少一個發光強度,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統還包括用于檢測蓋板(V)打開的打開檢測器(21),所述打開檢測器能夠向用于控制發光強度的中央控制構件(22)傳輸蓋板(V)的打開/關閉信息的信號,因此在傳輸打開信號的情況下,所述中央控制構件能夠向每個“外殼”燈組(1,1',1)提供相對于與蓋板(V)的關閉狀態對應的重復的標準強度(Vn)增大的發光強度(Va)的控制信號。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信號燈系統(101),其中,對于同一信號,每個“外殼”燈組(1,1',1)的增大的發光強度(Va)基本等于當蓋板(V)關閉時后燈(10,10')的發光強度。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信號燈系統(101),其中,傳輸到每個“外殼”燈組(1,1',1)的發光強度限定了能夠在位燈、剎車燈、危險信號燈、轉向指示燈、以及剎車燈與轉向指示燈的組合燈的信號之間選擇的發光信號。
4.一種控制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限定的系統的后燈的發光強度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對于每個發光信號,所述控制方法包括下述步驟:
-限定車輛的每個“外殼”燈組(1,1',1)的發光強度的標準值(Vn),所述標準值對應于當蓋板(V)關閉時所述“外殼”燈組(1,1',1)的重復的發光信號強度;
-限定每個“外殼”燈組(1,1',1)的發光強度的增大值(Va),所述增大值對應于當蓋板(V)打開時重復的發光信號強度;
-連續地確定蓋板(V)的打開/關閉狀態;
-根據當蓋板(V)關閉時的發光強度的標準值(Vn)向每個“外殼”燈組(1,1',1)提供發光強度;
-用當蓋板(V)打開時的發光強度的增大值(Va)向每個“外殼”燈組(1,1',1)提供發光強度。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發光強度的控制方法,其中,每個“外殼”燈組(1,1',1)的位燈的信號發光強度的標準值至少等于2坎德拉。
6.根據權利要求4或5所述的發光強度的控制方法,其中,對于每個“外殼”燈組(1,1',1),給定信號的發光強度的增大值(Va)等于所述“外殼”燈組(1,1',1)所屬于的后燈(10,10')組件的發光強度的總標準值。
7.根據權利要求4或5所述的發光強度的控制方法,其中,每個“外殼”燈組(1,1',1)的位燈的信號發光強度的增大值(Va)至少等于4坎德拉。
8.一種機動車輛,所述機動車輛包括至少一個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后信號燈系統(101),所述后信號燈系統的信號發光強度根據權利要求4至7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來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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