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管制空域中的無人飛行載具有效
| 申請號: | 201680055175.X | 申請日: | 2016-12-2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8513560B | 公開(公告)日: | 2019-07-05 |
| 發明(設計)人: | G.塞蘭德;T.阿恩格倫;J.斯塔爾 | 申請(專利權)人: | 瑞典愛立信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4C39/02 | 分類號: | B64C39/02;G08G5/00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李嘯;楊美靈 |
| 地址: | 瑞典斯*** | 國省代碼: | 瑞典;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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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空域 無人飛行載具 地理邊界 準許 管制 輔助控制 接收消息 時間區域 授權功能 預定距離 遠程控制 會話 激活 答復 監測 批準 | ||
1.一種由無人飛行載具UAV(10)或用于所述UAV(10)的遠程控制(30)執行的方法,所述遠程控制(30)通過控制命令與所述UAV(10)通信并且控制所述UAV(10),以用于在管制空域中對所述UAV(10)執行操作會話,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將準許在所述管制空域中操作的請求傳送(S100)到空域授權功能(20);
-從所述空域授權功能(20)接收(S200)對準許操作的所述請求的答復;以及
-如果準許操作得到批準,則執行下列步驟:
-從所述空域授權功能(20)接收(S300)消息,所述消息包括關于操作所在的空域的空間時間區域的信息,所述空間時間區域定義為隨時間變化的所述管制空域的至少一部分;
-在空間和時間上監測(S400)所述UAV(10)的位置;以及
-如果所述UAV(10)的位置在所述空間時間區域內且所述UAV(10)在離所述空間時間區域的地理邊界預定距離內或預計在預定時間內到達所述空間時間區域的所述地理邊界,則直接或在預定時間后激活(S500)所述UAV(10)的輔助控制來幫助所述UAV(10)的操作者使所述UAV(10)保持在所述空間時間區域內。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輔助控制包括以下中的至少一個:
-向所述UAV(10)的所述操作者發送消息來通知所述操作者所述UAV(10)在接近所述空間時間區域的地理邊界;
-修改來自用于所述UAV(10)的遠程控制(30)的控制命令以便使所述UAV(10)保持在所述空間時間區域內;
-不依賴來自用于所述UAV(10)的所述遠程控制(30)的控制命令來操縱所述UAV(10)以便使所述UAV(10)保持在所述空間時間區域內。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使用牽涉所述空域授權功能(20)的驗證的安全協議來與所述空域授權功能(20)通信。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空域授權功能(20)發送端到端安全狀態參數并且從所述空域授權功能(20)接收作為響應的確認。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從所述空域授權功能(20)接收的所述確認包括關于操作所在的空域的空間時間區域的信息。
6.如權利要求4或5所述的方法,其中向所述空域授權功能(20)發送端到端安全狀態參數在所述UAV(10)的所述操作會話期間在經常性場合上執行。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如果在所述經常性場合之一上未能從所述空域授權功能(20)接收到確認,則執行激活(S500)所述UAV(10)的輔助控制的步驟。
8.如權利要求1至2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如果所述UAV(10)與用于所述UAV(10)的遠程控制(30)之間的通信失敗則執行激活(S500)所述UAV(10)的輔助控制的步驟。
9.如權利要求1至2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S300)包括關于操作所在的空域的空間時間區域的信息的消息的步驟包括接收對于所述空間時間區域的受保護的票,其中保護所述票以防篡改和/或被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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