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導管系統和消融組織的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680041609.0 | 申請日: | 2016-05-2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920858A | 公開(公告)日: | 2018-04-17 |
| 發明(設計)人: | P·普拉頓;R·維拉索瑞亞;K·阿拉曼 | 申請(專利權)人: | 拉茲凱瑟私人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B18/24 | 分類號: | A61B18/24;A61B1/313 |
| 代理公司: | 上海一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31266 | 代理人: | 崔佳佳,徐迅 |
| 地址: | 澳大利亞西***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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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導管 系統 消融 組織 方法 | ||
1.一種用于消融身體的組織部分并實時顯示消融的導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統包括:
(1)用于產生光學成像光束的裝置;
(2)包括導管尖端組件的導管,所述導管尖端組件包括:
(a)用于傳輸所述光學成像光束的第一光纖的陣列;和
(b)消融裝置;
其中,所述導管尖端組件適于將所述光束引導到所述組織部分上,并從所述組織部分捕獲所述光學成像光束的反射部分;
(3)第一切換開關裝置,用于在所述陣列中的多個所述第一光纖之間切換所述光學成像光束;以及
(4)用于處理所述光學成像光束的反射部分以消除所述第一光纖間長度差異的影響的裝置。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導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光纖的陣列包括至少2-6根或2-10根光纖。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導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光纖的陣列包括6根光纖。
4.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導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光纖的陣列位于所述消融裝置的外部或周圍。
5.根據權利要求2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導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光纖的陣列布置成圓形形式。
6.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導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光纖中的至少一根光纖還包括光學引導部件。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導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光纖的一半還包括光學引導部件。
8.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導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學引導部件是與所述第一光纖光學通信的單獨部件。
9.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導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學引導部件被與所述第一光纖一體地設置。
10.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導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導管尖端組件還包括位于所述導管尖端組件中的平臺構件,并且所述第一光纖終止于包括所述光學引導組件的所述平臺構件中形成的孔。
11.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導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學引導部件適于將從所述第一光纖發出的光束偏轉小于或等于90°的角度。。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導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學引導部件適于將從所述第一光纖發出的光束偏轉大約30°-60°的角度。
13.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導管系統,所述光學引導部件適于將從所述第一光纖發出的光束偏轉大約45°的角度。
14.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導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學引導部件是透鏡。
15.根據權利要求14所述的導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透鏡是棱鏡。
16.根據權利要求15所述的導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透鏡是圓柱形的。
17.根據權利要求14所述的導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透鏡是GRIN透鏡。
18.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導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消融裝置相對于所述第一光纖的陣列位于居中位置。
1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導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消融裝置是光學消融裝置。
20.根據權利要求19所述的導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學消融裝置包括第二光纖。
21.根據權利要求20所述的導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學消融裝置包括第二光纖的陣列。
22.根據權利要求21所述的導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光纖的陣列包括至少2-4個光纖。
23.根據權利要求19至22中任一項所述的導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學消融裝置還包括光學引導部件。
24.根據權利要求21至23中任一項所述的導管系統,其特征在于,50-75%的所述第二光纖還包括光學引導部件。
25.根據權利要求23或24所述的導管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學引導部件是與所述光學消融裝置或所述第二光纖進行光學通信的獨立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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