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可重新配置的車輛在審
| 申請號: | 201680033291.1 | 申請日: | 2016-06-0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743467A | 公開(公告)日: | 2018-02-27 |
| 發明(設計)人: | W·魏勒 | 申請(專利權)人: | GW卡拜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2K13/04 | 分類號: | B62K13/04;B62K13/06 |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百瑞專利商標事務所(普通合伙)44240 | 代理人: | 金輝 |
| 地址: | 瑞士烏***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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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重新 配置 車輛 | ||
1.一種可重新配置的車輛,所述車輛包括可脫開地彼此耦聯的第一車輛部分框架(12)和第二車輛部分框架(54),以便形成具有至少一個可轉向的前部的轉動輪(16)和多個后部的轉動輪(24、74a、74b)的車輛框架的車輛;
其中所述第一車輛部分框架(12)具有車身前端,所述車身前端具有轉向管,在所述轉向管中,借助于可轉動地支承輪叉(14)的輪叉軸來可轉動地支承所述前部的轉動輪(16),還具有車身后端,所述車身后端具有駕駛員座椅(34)和/或駕駛員座椅支架(30)和用于借助于轉動輪軸可轉動地支承后部的轉動輪(24)的后部軸座;
其中所述第二車輛部分框架(54)在與所述第一車輛部分框架(12)耦聯的狀態下,在所述第一車輛部分框架(12)上側向延伸穿過或者延伸通過所述第一車輛部分框架的后方,并且具有左側軸座和右側軸座,所述左側軸座借助于轉動輪軸可轉動地支承左后方的轉動輪(74a),所述右側軸座借助于轉動輪軸可轉動地支承右后方的轉動輪(74b);
其中所述車輛能夠使用如下三種配置中的至少兩種:
i)在第一配置中,其中所述車輛是雙輪車輛(10),所述雙輪車輛由所述第一車輛部分框架(12)、沒有所述第二車輛部分框架(54)的情況下形成,所述第一車輛部分框架具有所述前部的轉動輪(16)和所述后部的轉動輪(24),所述后部的轉動輪借助于所述后部軸座來支承;和
ii)在第二配置中,其中所述車輛是四輪車輛(80、80’),所述四輪車輛由所述第一車輛部分框架(12)和與所述第一車輛部分框架(12)耦聯的第二車輛部分框架(54)形成,所述第一車輛部分框架具有所述前部的轉動輪(16)和所述后部的轉動輪(24)作為中后部的轉動輪,所述后部的轉動輪(24)借助于所述后部軸座來支承,所述第二車輛部分框架具有左后方的轉動輪(74a)和右后方的轉動輪(74b),使得所述中后部的轉動輪(24)設置在所述左后方的轉動輪(74a)和所述右后方的轉動輪(74b)之間;和
iii)在第三配置中,其中所述車輛是三輪車輛,所述三輪車輛由所述第一車輛部分框架和與所述第一車輛部分框架耦聯的第二車輛部分框架形成,其中所述第一車輛部分框架具有所述前部的轉動輪,所述第二車輛部分框架具有所述左后方的轉動輪和所述右后方的轉動輪,而所述第一車輛部分框架沒有借助于所述后部軸座支承的后部的轉動輪。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車輛部分框架(12)構成有車身后端避震簧。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車身后端避震簧具有相對于駕駛員座椅(34)的后部軸座,或者具有所述第一車輛部分框架(12)樞轉搖桿(20)的一部分的駕駛員座椅支架(30),以及相對于駕駛員座椅的至少一個搖桿(20),或具有所述第一車輛部分框架的一部分、具有彈性地支撐的彈簧單元或者彈簧和減震單元(22)的駕駛員座椅支架。
4.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配置中,所述中后部的轉動輪(24)相對于所述左后方的轉動輪(74a)和所述右后方的轉動輪(74b)向后偏移。
5.根據權利要求3或4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搖桿(20)可脫開地固定在所述第一車輛部分框架(12)上,并且為了實現所述第三配置而能夠從所述第一車輛部分框架(12)移除,優選連同所述彈簧單元或彈簧和減震單元(22)一起移除。
6.根據權利要求1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至少借助于所述第一車輛部分框架(12)的所述后部軸座支承的所述后部的轉動輪(24)是能由馬達驅動的、優選電動馬達驅動的、和/或能夠通過所述車輛的至少一個駕駛員或乘客借助肌肉力驅動的驅動轉動輪(24)。
7.根據權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其特征在于,所述左后方的轉動輪和所述右后方的轉動輪分別是能由馬達驅動的、優選電動馬達驅動的驅動轉動輪,和/或所述前部的轉動輪是能由馬達驅動的、優選電動馬達驅動的驅動轉動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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