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人造纖維素纖維的回收有效
| 申請號: | 201680008196.6 | 申請日: | 2016-02-0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208325B | 公開(公告)日: | 2021-01-26 |
| 發明(設計)人: | C.斯珀格 | 申請(專利權)人: | 連津格股份公司 |
| 主分類號: | D01F13/02 | 分類號: | D01F13/02;D01F2/08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劉辛;李炳愛 |
| 地址: | 奧地利***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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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人造 纖維素 纖維 回收 | ||
1.一種使用回用人造纖維素原材料和原始纖維素原材料制造人造纖維素模塑體的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驟:
a)任選機械粉碎所述回用人造纖維素原材料,
b)任選在堿化步驟之前在金屬去除階段、脫色階段和/或交聯劑去除階段中預處理所述回用人造纖維素原材料,
c)在堿化階段中,將所述回用人造纖維素原材料浸漬在苛性鈉中并隨后擠壓以此獲得堿纖維素,
d)任選預老化由此獲得的堿纖維素,
e)在黃化步驟中使所述堿纖維素黃化,并隨后溶解黃原酸纖維素,
f)擠出由此獲得的所述黃原酸纖維素溶液以形成模塑體,
g)凝結和再生步驟f)中的所述模塑體中的纖維素以獲得所述人造纖維素模塑體,
其中在步驟e)之前,在附加的組合步驟中,將由所述回用人造纖維素原材料制成的所述堿纖維素與在第二堿化生產線中由所述原始纖維素原材料制成的堿纖維素組合,并且其中組合的堿纖維素在所述黃化步驟e)中一起經進一步處理,其中所述回用人造纖維素原材料是粘膠或莫代爾類型或萊賽爾類型的短纖維、長絲纖維、海綿或箔。
2.根據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回用人造纖維素原材料獲自含有通過粘膠、莫代爾或萊賽爾工藝制造的人造纖維素纖維的消費前和/或消費后廢棄物。
3.根據權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所述消費前和/或消費后廢棄物附加地含有非纖維素纖維,并且其中這些非纖維素纖維在所述堿化步驟之前從所述回用人造纖維素原材料中定量地分離。
4.根據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金屬去除階段是酸洗處理和/或用絡合劑的處理。
5.根據權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所述金屬去除階段中的酸洗處理和用絡合劑的處理通過將絡合劑添加至所述酸洗處理而組合在一個步驟中。
6.根據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人造纖維素模塑體是粘膠或莫代爾類型的短纖維、長絲纖維、海綿或箔。
7.根據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回用人造纖維素原材料制成的所述堿纖維素與原始纖維素原材料制成的所述堿纖維素的極限粘數之間的差等于或低于30 mg/l。
8.根據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組合步驟中,所述回用人造纖維素原材料的份額為10至90%,其表示為相對于純纖維素的重量%,而剩余份額為原始纖維素原材料。
9.根據權利要求7的方法,其中所述回用人造纖維素原材料制成的所述堿纖維素與原始纖維素原材料制成的所述堿纖維素的極限粘數之間的差低于10 mg/l。
10.根據權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組合步驟中,所述回用人造纖維素原材料的份額為20至80%,其表示為相對于純纖維素的重量%,而剩余份額為原始纖維素原材料。
11.根據權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組合步驟中,所述回用人造纖維素原材料的份額為40至60%,其表示為相對于純纖維素的重量%,而剩余份額為原始纖維素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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