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異形四軸無人飛行器有效
| 申請號: | 201620018183.4 | 申請日: | 2016-01-08 |
| 公開(公告)號: | CN205293079U | 公開(公告)日: | 2016-06-08 |
| 發明(設計)人: | 黃鍵耿 | 申請(專利權)人: | 浙江天馬行空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4C27/08 | 分類號: | B64C27/08;B64C27/52 |
| 代理公司: | 杭州君度專利代理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33240 | 代理人: | 杜軍 |
| 地址: | 310000 浙江***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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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異形 無人 飛行器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無人機,具體是一種異形四軸無人飛行器。
背景技術
無人駕駛飛機簡稱“無人機”,英文縮寫為“UAV”,是利用無線電遙控設備和自備的程序控制裝置操縱的不載人飛機。從技術角度定義可以分為:無人直升機、無人固定翼機、無人多旋翼飛行器、無人飛艇、無人傘翼機等,無人機按應用領域,可分為軍用與民用。軍用方面,無人機分為偵察機和靶機,無人機+行業應用,是無人機真正的剛需。目前在航拍、農業植保、測繪等領域的應用,大大的拓展了無人機本身的用途。另外,許多模型遙控飛機也被稱為無人機。
目前市面流行許多種類無人機,最常見的就是四軸無人機,顧名思義,四軸無人機,具有四個軸,每根軸末端設有旋翼裝置,一般四軸都為垂直設置,這類無人機飛行速度慢,無法滿足現代使用要求。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異形四軸無人飛行器,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異形四軸無人飛行器,包括底架,所述底架后側設有后軸,所述后軸末端設有旋翼裝置,所述后軸套在固定軸上,所述后軸首端設有蝸輪,所述蝸輪下側設有蝸桿,所述蝸桿一端與驅動裝置連接,所述驅動裝置連接動力裝置,所述后軸包括第一后軸和第二后軸,所述第一后軸與第二后軸之間夾角為150°-170°,所述底架前側設有第一前軸和第二前軸,所述第一前軸和第二前軸末端設有旋翼裝置。
作為本實用新型進一步的方案:所述旋翼裝置包括電機和安裝在電機上的兩葉旋翼。
作為本實用新型進一步的方案:所述固定軸固定在底架上。
作為本實用新型進一步的方案:所述驅動裝置為變速器,所述動力裝置為伺服電機。
作為本實用新型進一步的方案:所述底架上安裝有機殼。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實用新型結構新穎,運行平穩,通過第一后軸和第二后軸之間角度的設置,通過蝸輪蝸桿以及后軸末端旋翼的設置,使得旋翼角度可調控,實現了無人飛行器的飛行速度的提升,飛行速度快,滿足現代使用需求。
附圖說明
圖1為異形四軸無人飛行器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旋翼裝置、2-動力裝置、3-驅動裝置、4-蝸桿、5-底架、6-電機、7-旋翼、8-第一后軸、9-蝸輪、10-固定軸、11-機殼、12-第二后軸、13-第一前軸、14-第二前軸。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一種異形四軸無人飛行器,包括底架5,底架5后側設有后軸,后軸末端設有旋翼裝置1,后軸套在固定軸10上,后軸首端設有蝸輪9,蝸輪9下側設有蝸桿4,蝸桿4一端與驅動裝置3連接,驅動裝置3連接動力裝置2,后軸包括第一后軸8和第二后軸12,第一后軸8與第二后軸12之間夾角為150°-170°,底架5前側設有第一前軸13和第二前軸14,第一前軸13和第二前軸14末端設有旋翼裝置1,旋翼裝置1包括電機6和安裝在電機6上的兩葉旋翼7,固定軸10固定在底架5上,驅動裝置3為變速器,動力裝置2為伺服電機,底架5上安裝有機殼11。
本實用新型結構新穎,運行平穩,通過第一后軸和第二后軸之間角度的設置,使得后軸和前軸距離增大,所以在飛行時,使得本實用新型飛行速度增加,再通過蝸輪蝸桿的設計,以及后軸末端旋翼的設置,使得本實用新型再飛行時,實現旋翼角度可調控,實現了在飛行時,通過調節旋翼裝置的角度,使得飛行速度得到提升,飛行速度快,滿足現代使用需求。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實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實用新型。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實用新型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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