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電動滑板車鋁型材有效
| 申請號: | 201611154334.X | 申請日: | 2016-12-1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6764389B | 公開(公告)日: | 2020-07-31 |
| 發明(設計)人: | 王超;唐開健;陳未榮;柏寶琴 | 申請(專利權)人: | 安徽鑫鉑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16S3/00 | 分類號: | F16S3/00 |
| 代理公司: | 合肥市長遠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34119 | 代理人: | 屈科輝;傅磊 |
| 地址: | 239300 安徽省滁州*** | 國省代碼: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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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電動 滑板 車鋁型材 | ||
1.一種電動滑板車鋁型材,其特征在于,包括:承重基體(1)和位于承重基體(1)一側并與承重基體(1)一體成型的第一型板(2)、第二型板(3),其中:
承重基體(1)的包括相互平行的上表面和下表面,所述承重基體(1)的上表面和下表面均為平面;
第一型板(2)、第二型板(3)均位于承重主體下表面的一側并分別垂直于下表面,且第一型板(2)、第二型板(3)與承重基體(1)下表面之間的豎直高度相等,第一型板(2)、第二型板(3)之間預留有第一間距,第一型板(2)遠離第二型板(3)的一側與承重基體(1)遠離第二型板(3)的一側之間預留有第二間距,第二型板(3)遠離第一型板(2)的一側與承重基體(1)遠離第一型板(2)的一側之間預留有第三間距;
第一型板(2)上且位于其靠近第二型板(3)的一側設有第一型槽(21),第一型槽(21)靠近承重基體(1)的一側側壁與承重基體(1)的下表面之間預留有第四間距,其遠離承重基體(1)的一側的側壁與第一型板(2)遠離承重基體(1)一側的側壁之間預留有第五間距;
第二型板(3)上且位于其靠近第一型板(2)的一側設有第二型槽(31),第二型槽(31)與第一型槽(21)同向延伸,且第二型槽(31)的深度與第一型槽(21)的深度一致,第二型槽(31)靠近承重基體(1)的一側側壁與承重基體(1)的下表面之間預留有第六間距,其遠離承重基體(1)的一側的側壁與第一型板(2)遠離承重基體(1)一側的側壁之間預留有第七間距;所述第六間距與第四間距相等,第七間距與第五間距相等;
第一間距、第二間距、第三間距之間的比值為25.5:80:25.5;所述第五間距、第四間距、以及第一型槽(21)的深度之間之比為7:4.5:4。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滑板車鋁型材,其特征在于,承重基體(1)內部且位于第二間距處設有第一腹腔(4),第一腹腔(4)與第一型槽(21)和第二型槽(31)同向延伸。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電動滑板車鋁型材,其特征在于,承重基體(1)內部且位于第三間距處設有第二腹腔(5),所述第二腹腔(5)與第一腹腔(4)同向延伸。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電動滑板車鋁型材,其特征在于,第二腹腔(5)靠近承重基體(1)下表面一側的內壁設有定位槽(6)。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滑板車鋁型材,其特征在于,承重基體(1)內部且位于第一間距處設有第三腹腔(7),第三腹腔(7)與第一型槽(21)和第二型槽(31)同向延伸。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電動滑板車鋁型材,其特征在于,第三腹腔(7)設有多個,各腹腔由第一型板(2)向第二型板(3)方向并列布置。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電動滑板車鋁型材,其特征在于,第三腹腔(7)包括小腹腔(71)和大腹腔(72),所述小腹腔(71)、大腹腔(72)均為矩形腔,小腹腔(71)的橫截面積小于大腹腔(72)的橫截面積,且由第一型板(2)向第二型板(3)方向,小腹腔(71)、大腹腔(72)交替布置。
8.根據權利要求1-7中任一項所述的電動滑板車鋁型材,其特征在于,第一型板(2)的厚度與第二型板(3)的厚度相等。
9.根據權利要求1-7中任一項所述的電動滑板車鋁型材,其特征在于,第一型板(2)、第二型板(3)的厚度均為7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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