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青蒿素和羥基氯喹聯合用于治療IgA 腎病的用途有效
| 申請號: | 201610378590.0 | 申請日: | 2016-05-3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441092B | 公開(公告)日: | 2020-11-27 |
| 發明(設計)人: | 宋健平;周玖瑤;徐勤;關業枝;王振華;張紅英 | 申請(專利權)人: | 廣州中醫藥大學科技產業園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31/4706 | 分類號: | A61K31/4706;A61K31/366;A61P13/12 |
| 代理公司: |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11038 | 代理人: | 蘇紅梅 |
| 地址: | 510445 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北太路1633***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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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青蒿素 羥基 氯喹 聯合 用于 治療 iga 腎病 用途 | ||
1.青蒿素和羥基氯喹聯合用于制備治療IgA腎病的藥物的用途,其中青蒿素和羥基氯喹用量的重量比(wt/wt)為1:0.5~1:5。
2.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青蒿素和羥基氯喹用量的重量比(wt/wt)為1:1~1:3。
3.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青蒿素和羥基氯喹用量的重量比(wt/wt)為1:0.5~1:1.5。
4.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青蒿素和羥基氯喹用量的重量比(wt/wt)為1:0.8~1:1.2。
5.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青蒿素和羥基氯喹用量的重量比(wt/wt)為1:2~1:4。
6.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青蒿素和羥基氯喹用量的重量比(wt/wt)為1:2.5~1:3.5。
7.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青蒿素和羥基氯喹用量的重量比(wt/wt)為1:2.8~1:3.2。
8.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青蒿素和羥基氯喹用量的重量比(wt/wt)為1:1或1:3。
9.權利要求1-8任一項的用途,其中所述的IgA腎病為原發性IgA腎病或繼發性IgA腎病。
10.權利要求9的用途,其中所述的繼發性IgA腎病由選自以下的疾病引起:(1)過敏性紫癜;(2)消化系統疾病;(3)強直性脊柱炎、類風濕性關節炎、混合性結締組織病、結節性多動脈炎、結節性紅斑;(4)皮膚病;(5)慢性感染;(6)呼吸系統疾病;(7)腫瘤;(8)冷免疫球蛋白血癥、單克隆球蛋白病、紅細胞增多癥、腹膜后纖維化。
11.權利要求9的用途,其中所述的繼發性IgA腎病由系統性紅斑狼瘡或白塞病引起。
12.權利要求10的用途,其中所述的消化系統疾病為肝硬化、肝炎、潰瘍性結腸炎、克隆病或慢性血吸蟲病。
13.權利要求10的用途,其中所述的皮膚病為銀屑病或皰疹性皮炎。
14.權利要求10的用途,其中所述的慢性感染為慢性骨髓炎、病毒性肝炎、E-B病毒感染、HIV感染、麻風病或結核病。
15.權利要求10的用途,其中所述的呼吸系統疾病為特發性肺含鐵血黃素沉積癥、纖維囊泡癥或梗阻性細支氣管炎。
16.權利要求9的用途,其中所述的繼發性IgA腎病由結節病引起。
17.權利要求9的用途,其中所述的繼發性IgA腎病由免疫風濕性疾病引起。
18.權利要求1-8任一項的用途,其中青蒿素和羥基氯喹在同一種制劑單元中,或者青蒿素和羥基氯喹分別在不同的制劑單元中。
19.權利要求18的用途,其中不同的制劑單元是兩種的相同劑型或兩種不同的劑型。
20.權利要求1至8任一項的用途,在應用時,青蒿素和羥基氯喹共同施用到需要治療的個體中,或者,分開施用到需要治療的個體中。
21.權利要求1至8任一項的用途,在應用時,青蒿素和羥基氯喹同時以相同的給藥途徑施用到需要治療的個體中;或者同時以不同的給藥途徑分別施用到需要治療的個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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