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一種便攜式可折疊電動車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610230200.5 | 申請日: | 2016-04-1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691521B | 公開(公告)日: | 2018-04-13 |
| 發(fā)明(設計)人: | 梁尚宏;施琴;朱和軍;陳志棟;尹逸飛 | 申請(專利權)人: | 施琴 |
| 主分類號: | B62K15/00 | 分類號: | B62K15/00;B62J1/00 |
| 代理公司: | 南京縱橫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32224 | 代理人: | 董建林 |
| 地址: | 212016 ***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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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便攜式 可折疊 電動車 | ||
1.一種便攜式可折疊電動車,包括前叉組件、前車輪、后車輪、車把手、鞍座及車架主體,前叉組件的下端連接所述前車輪,上端通過前叉立管連接車把手,其特征在于,所述車架主體包括主梁、支撐梁、橫梁以及可鎖定的車架折疊機構;
所述主梁的前端通過車架折疊機構與前叉立管轉動連接,主梁的后端與所述后車輪轉動連接;
所述支撐梁與主梁相交叉樞轉連接,支撐梁的下端連接腳踏;
所述橫梁的前端與主梁上下方向轉動連接,橫梁前端還通過車架折疊機構與前叉立管前后方向轉動連接,橫梁的后端開設有帶鎖止槽的滑槽,所述支撐梁的上端通過插入滑槽內的連接銷與橫梁前后滑動連接;
所述鞍座設于橫梁上,并位于橫梁與主梁連接點和橫梁與支撐梁連接點之間;
使用狀態(tài)時,車架折疊機構處于鎖止狀態(tài),橫梁與前叉立管相對固定,與支撐梁固定連接的連接銷處于鎖止槽內,支撐梁被鎖定,同時與支撐梁交叉連接的主梁被鎖定。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式可折疊電動車,其特征在于,所述車架折疊機構包括:與前叉立管固定連接的連接件、與連接件相對固定連接的第一齒輪、與橫梁相對固定連接并與第一齒輪相嚙合的第二齒輪以及連接于橫梁上的用于阻止第一齒輪和第二齒輪相對轉動的齒輪鎖止組件,所述連接件與主梁轉動連接。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便攜式可折疊電動車,其特征在于,所述齒輪鎖止組件包括鎖止銷、拉桿、壓簧、拖動軸和與橫梁固定連接的定位件,所述鎖止銷固定于鎖止銷安裝板上,所述壓簧支撐于鎖止銷安裝板與定位件之間;
所述拉桿一端與鎖止銷安裝板固定連接,另一端順序貫穿壓簧、定位件與所述拖動軸連接;
所述連接件上還設有供鎖止銷插入的定位銷孔。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便攜式可折疊電動車,其特征在于,所述鞍座的后部還設有拖動把手,拖動把手與所述拖動軸傳動連接。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便攜式可折疊電動車,其特征在于,所述拖動把手通過牽引桿與所述拖動軸傳動連接,所述橫梁上分別開設有:供拖動軸前后滑行的拖動軸限位槽、供拖動把手前后滑行的把手限位槽。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便攜式可折疊電動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牽引桿設于橫梁內,牽引桿的前端通過拖動軸限位槽與所述拖動軸連接,后端通過把手限位槽與所述拖動把手連接。
7.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便攜式可折疊電動車,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件上還設有定位凸臺,所述定位銷孔開設于定位凸臺上。
8.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便攜式可折疊電動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齒輪的側壁還固定有鎖止銷導向管。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式可折疊電動車,其特征在于,所述橫梁上還設有外殼,外殼內設有開口向下的容置空間,所述容置空間在電動車折疊狀態(tài)下至少可容納車架主體。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便攜式可折疊電動車,其特征在于,所述腳踏為可折疊腳踏。
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便攜式可折疊電動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折疊腳踏包括:踏板、扭簧和銷軸,所述踏板和扭簧通過銷軸與支撐梁轉動連接;所述扭簧包括簧體,簧體兩端向簧體同一側延伸出長簧臂與短簧臂,所述短簧臂與支撐梁固定連接,所述長簧臂與踏板的下表面相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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