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軌道交通列車進路控制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610064224.8 | 申請日: | 2016-01-2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539526B | 公開(公告)日: | 2017-09-29 |
| 發明(設計)人: | 李廣斌;閆坤;盧玉龍;趙志康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富欣智能交通控制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1L27/04 | 分類號: | B61L27/04 |
| 代理公司: | 上海浦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31211 | 代理人: | 丁紀鐵 |
| 地址: | 201203 上海市浦東新***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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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軌道交通 列車 進路 控制 方法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軌道交通領域,特別是涉及一種軌道交通列車進路控制方法。
背景技術
目前,軌道交通領域信號控制系統在辦理進路時,只要進路上的任何設備被其它進路占用則該進路無法辦理,必須等到進路中的所有設備都被其它進路所釋放才可以辦理,這樣運行效率較低。
如圖1所示區段辦理進路為例,采用現有軌道交通列車進路控制方法辦理信號機D1到信號機D2之間的進路,如果區段QD02被占用,按現有的控制方法是不能辦理列車該進路的,必須等到QD02出清后,操作員才能開始辦理該進路。這種控制方法造成軌道未被充分利用,軌道交通列車進路辦理效率低。
發明內容
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更高進路辦理效率的軌道交通列車進路控制方法。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提供一種軌道交通列車進路控制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軌道交通列車進路過程劃分為進路鎖閉階段和開放信號階段;
辦理軌道交通列車進路時首先檢查是否滿足進路鎖閉條件,如果進路鎖閉條件滿足則鎖閉指定進路;進路鎖閉后再判斷是否滿足開放信號條件,如果滿足,則開放信號機,如果不滿足,等滿足信號開放條件后開放信號機;
如果鎖閉進路條件不滿足則不能辦理該進路。
所述進路鎖閉條件包括:
R1.進路上的司機保護區域(CPZ)沒有被激活;
R2.沒有敵對信號開放;敵對信號:兩條進路有相互重疊或交叉的部分,不能以道岔位置來區分時,那么這兩條進路互為敵對進路;防護這兩條進路的信號機,互為敵對信號機,其發出的信號互為敵對信號。
R3.進路上的區段沒有被封鎖;
R4.區段方向鎖閉不與進路方向沖突;
R5.道岔處于進路要求的位置。
所述開放信號條件包括:
R6.進路上的區段全部出清;區段出清:即某一軌道電路區段中的列車駛離本區段,使這一區段的軌道電路空閑。
R7.進路上的區段沒有被封鎖;
R8.屏蔽門按要求關閉;
R9.緊急停車按鈕(PESB)沒有被打開;
R10.道岔在進路要求的位置。
本發明提供的軌道交通列車進路控制方法辦理該進路時,進路鎖閉不檢查區段占用的情況,故辦理該進路時先進路鎖閉,然后檢查信號開放的條件,因區段占用不滿足信號開放的條件,所以不能開放信號,等區段出清后開放信號,不需要額外的重新辦理進路操作,以達到提高辦理進路的效率。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與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發明作進一步詳細的說明:
圖1是區段進路辦理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本發明提供的本發明提供一種軌道交通列車進路控制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軌道交通列車進路過程劃分為進路鎖閉階段和開放信號階段;
辦理軌道交通列車進路時首先檢查是否滿足進路鎖閉條件,如果進路鎖閉條件滿足則鎖閉指定進路;進路鎖閉后再判斷是否滿足開放信號條件,如果滿足,則開放信號機,如果不滿足,等滿足信號開放條件后開放信號機;
如果鎖閉進路條件不滿足則辦理進路失敗。
所述進路鎖閉條件包括:
R1.進路上的司機保護區域(CPZ)沒有被激活;
R2.沒有敵對信號開放;敵對信號:兩條進路有相互重疊或交叉的部分,不能以道岔位置來區分時,那么這兩條進路互為敵對進路;防護這兩條進路的信號機,互為敵對信號機,其發出的信號互為敵對信號。
R3.進路上的區段沒有被封鎖;
R4.區段方向鎖閉不與進路方向沖突;
R5.道岔處于進路要求的位置。
所述開放信號條件包括:
R6.進路上的區段全部出清;區段出清:即某一軌道電路區段中的列車駛離本區段,使這一區段的軌道電路空閑。
R7.進路上的區段沒有被封鎖;
R8.屏蔽門按要求關閉;
R9.緊急停車按鈕(PESB)沒有被打開;
R10.道岔在進路要求的位置。
參考圖1所示區段辦理列車L18進路,若按現有方法辦理進路計算,區段占用出清狀態發送給上位機需500ms,操作員看到區段出清后再辦理該進路需5秒鐘即5000ms,下位機接收到正確指令需500ms,下位機執行需100ms,一共需要6100ms。
如果按本發明提到的方法辦理該進路,操作員只需要直接下發辦理進路命令100ms即可完成進路辦理。
以上通過具體實施方式和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但這些并非構成對本發明的限制。在不脫離本發明原理的情況下,本領域的技術人員還可做出許多變形和改進,這些也應視為本發明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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