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運行機動車的方法、用于補償機動車側傾的方法以及機動車有效
| 申請號: | 201580067929.9 | 申請日: | 2015-11-1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000529B | 公開(公告)日: | 2020-10-23 |
| 發明(設計)人: | N·阿克曼;H·巴爾曼;A·福斯特;S·格雷格;S·海恩;H·基希納;S·P·克魯格;T·曼格;H·馬奈;C·毛里紹特;S·拉佩爾特;A·施瓦茨;J·塞勒;A·托梅;M·特里貝爾 | 申請(專利權)人: | ZF腓特烈斯哈芬股份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G17/016 | 分類號: | B60G17/016;B60G17/06;B60G21/055;B60G21/073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11256 | 代理人: | 蘇娟;王菲 |
| 地址: | 德國腓特***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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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運行 機動車 方法 補償 以及 | ||
1.用于運行具有底盤總成(8)的機動車(1)的方法,該底盤總成包括至少兩個減振器(2、3、4、5),其中,利用所述減振器(2、3、4、5)至少部分地進行車身控制,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盤總成(8)還具有至少一個穩定器(6、7),其中,與所述減振器(2、3、4、5)相比,所述穩定器(6、7)在低于閾值加速度的橫向加速度下在車身控制中占較低的比例并且從所述閾值加速度起占較大的比例。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具有漸進特性曲線的被動式穩定器(6、7)。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非線性扭桿作為穩定器(6、7)。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穩定器(6、7)是能開關的并且在低于所述閾值加速度的橫向加速度下關閉并且在從所述閾值加速度起的橫向加速度下打開。
5.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穩定器從所述閾值加速度起僅進行至少部分的側傾補償。
6.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位于3m/s2和4m/s2之間的加速度作為閾值加速度。
7.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低于所述閾值加速度的橫向加速度下所述機動車的所產生的側傾角通過所述減振器至少部分得以補償。
8.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機動車的側傾角在低于所述閾值加速度的橫向加速度下完全得以補償。
9.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從所述閾值加速度起的橫向加速度下所述機動車的所產生的側傾角通過所述減振器(2、3、4、5)和所述至少一個穩定器(6、7)至少部分得以補償。
10.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從所述閾值加速度起的橫向加速度下所述機動車的所產生的側傾角僅通過所述至少一個穩定器(6、7)至少部分得以補償。
11.一種用于借助于至少兩個不同的側傾補償組件在機動車車身處進行側傾補償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據所述機動車(1)的橫向加速度在從0至第一閾值加速度(22)的橫向加速度范圍中第一側傾補償組件比第二側傾補償組件在側傾補償中占更高的比例,并且在從所述第一閾值加速度(22)起的橫向加速度范圍中所述第二側傾補償組件比所述第一側傾補償組件在側傾補償中占更高的比例,其中,側傾角分別至少部分得以補償。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機動車車身的側傾角根據所述機動車(1)的橫向加速度在從第一閾值加速度(22)至第二閾值加速度(28)的橫向加速度范圍中通過所述第一側傾補償組件和所述第二側傾補償組件至少部分得以補償并且在從所述第二閾值加速度(28)起的橫向加速度范圍中所述側傾角至少部分地僅通過所述第二側傾補償組件得以補償。
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機動車車身的側傾角根據所述機動車的橫向加速度在從所述第二閾值加速度(28)至第三閾值加速度的橫向加速度范圍中至少部分地僅通過所述第二側傾補償組件得以補償并且在從所述第三閾值加速度起的橫向加速度范圍中所述側傾角至少部分通過所述第一側傾補償組件和所述第二側傾補償組件至少部分得以補償。
14.根據權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機動車(1)的橫向加速度處于從0至所述第一閾值加速度(22)的橫向加速度范圍中時關閉所述第二側傾補償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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