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包括給予PPAR?γ激動劑的治療癌癥的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580047969.7 | 申請日: | 2015-09-0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073079A | 公開(公告)日: | 2017-08-18 |
| 發明(設計)人: | G.戈亞爾;G.德拉諾夫 | 申請(專利權)人: | 達納-法伯癌癥研究所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38/19 | 分類號: | A61K38/19;A61K38/20;A61K39/395;A61K35/17;A61K31/426;A61K31/427;A61K31/4439;A61P35/00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72001 | 代理人: | 黃登高,魯煒 |
| 地址: | 美國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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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包括 給予 ppar 激動劑 治療 癌癥 方法 | ||
1.提高受試者中癌癥治療方案的功效的方法,包括向接受主動免疫療法的受試者給予PPARγ激動劑。
2.權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主動免疫療法是非特異性主動免疫療法或特異性主動免疫療法。
3.權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所述非特異性主動免疫療法是細胞因子。
4.權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所述細胞因子是GM-CSF、MCSF或IL-4。
5.權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所述GM-CSF經由GM-CSF分泌細胞給予或連接到聚合物支架。
6.權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所述特異性主動免疫療法是繼承性T細胞療法或腫瘤相關抗原疫苗。
7.權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所述T細胞是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CART)。
8.權利要求1-8中任一項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被進一步給予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9.權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是對CTLA-4、PD-1、PD-L1、PD-L2或殺傷免疫球蛋白受體(KIR)特異的抗體。
10.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的方法,其中所述PPARγ激動劑是噻唑烷二酮。
11.權利要求10的方法,其中所述噻唑烷二酮是羅格列酮、吡格列酮、曲格列酮、萘格列酮或環格列酮。
12.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癥是黑素瘤、非小細胞肺癌(NSCLC)、小細胞肺癌(SCLC)、膀胱癌或前列腺癌。
13.一種治療受試者的癌癥的方法,包括給予所述受試者PPARγ激動劑和主動免疫療法。
14.權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所述非特異性主動免疫療法是細胞因子。
15.權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所述細胞因子是GM-CSF、MCSF或IL-4。
16.權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所述GM-CSF經由GM-CSF分泌細胞給予或連接到聚合物支架。
17.權利要求11-15中任一項的方法,還包括向所述受試者給予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18.權利要求17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是對CTLA-4、PD-1、PD-L1、PD-L2或殺傷免疫球蛋白受體(KIR)特異的抗體。
19.權利要求11-17中任一項的方法,其中所述PPARγ激動劑是噻唑烷二酮。
20.權利要求18的方法,其中所述噻唑烷二酮是羅格列酮、吡格列酮、曲格列酮、萘格列酮或環格列酮。
21.權利要求12-20中任一項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癥是黑素瘤、非小細胞肺癌(NSCLC)、小細胞肺癌(SCLC)、膀胱癌或前列腺癌。
22.減少有需要的受試者中T調節細胞(Treg)數量的方法,包括給予所述受試者PPARγ激動劑。
23.權利要求22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患有癌癥。
24.權利要求24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試者接受主動免疫療法治療、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或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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