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用于組合鍋具的料筒及含其的組合鍋具有效
| 申請號: | 201520809094.7 | 申請日: | 2015-10-17 |
| 公開(公告)號: | CN205215018U | 公開(公告)日: | 2016-05-11 |
| 發明(設計)人: | 譚敏;吳志勇;藍純;韓平英 | 申請(專利權)人: | 佛山市順德區美的電熱電器制造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47J36/20 | 分類號: | A47J36/20;A47J27/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輕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12 | 代理人: | 何佩英 |
| 地址: | 523811 廣東省***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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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用于 組合 | ||
1.一種用于組合鍋具的料筒,其特征在于:包括底盤(110)、設置在所述底盤(110)上并向所述底盤(110)的一側延伸的隔料體(120);所述隔料體(120)將所述底盤(110)分為兩部分,所述兩部分為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述底盤(110)被所述隔料體(120)的下端圈起來的部分為所述第一部分,而圍繞在所述隔料體(120)的周邊的所述底盤(110)為所述第二部分;所述第一部分上設有多個內通孔(111),所述第二部分上設有多個外通孔(112)。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一種用于組合鍋具的料筒,其特征在于:所述隔料體(120)采用四邊框體、六邊框體或圓筒形結構。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一種用于組合鍋具的料筒,其特征在于:所述隔料體(120)為周向封閉的桶狀結構。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一種用于組合鍋具的料筒,其特征在于:所有所述內通孔(111)和所述外通孔(112)的數目為60至120個,每個所述內通孔(111)的面積在20至50mm2內,每個所述外通孔(112)的面積在20至50mm2內;所有的所述內通孔(111)和所述外通孔(112)的面積之和的取值范圍為1200至6000mm2。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一種用于組合鍋具的料筒,其特征在于:單個所述外通孔(112)的面積大于單個所述內通孔(111)的面積。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一種用于組合鍋具的料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部分上至少分布兩個第一周環,所述第一部分上的多個所述內通孔(111)分布在不同的所述第一周環上。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一種用于組合鍋具的料筒,其特征在于:每個所述第一周環上所述內通孔(111)的數目相同。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一種用于組合鍋具的料筒,其特征在于:最外側的所述內通孔(111)與最內側的所述外通孔(112)間的距離不少于30mm。
9.根據權利要求1至8任一項所述一種用于組合鍋具的料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盤(110)采用圓盤結構,所述隔料體(120)采用圓筒結構,且所述隔料體(120)設置在所述底盤(110)的中心;所述第二部分上至少分布兩個第二周環,所述第二部分上的多個所述外通孔(112)分布在不同的所述第二周環上。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一種用于組合鍋具的料筒,其特征在于:每個所述第二周環上所述外通孔(112)的數目相同。
11.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一種用于組合鍋具的料筒,其特征在于:每個所述第二周環與所述底盤(110)同心。
12.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一種用于組合鍋具的料筒,其特征在于:所述隔料體(120)直徑的取值范圍為80至120mm。
13.一種組合鍋具,其特征在于:包括鍋體(200)和權利要求1至12任一項所述的料筒(100);所述底盤(110)的下端面貼合在所述鍋體(200)的底面上。
14.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一種組合鍋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盤(110)的邊沿設有與所述鍋體(200)的底部相匹配的翻邊(113)。
15.一種組合鍋具,其特征在于:包括鍋體(200)和權利要求1至9任一項所述的料筒(100);所述底盤(110)的下端面與所述鍋體(200)的底面相接觸,接觸部分至少包括最內側的所述外通孔(112)和最外側所述內通孔(111)之間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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