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煤制醇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520620882.1 | 申請日: | 2015-08-17 |
| 公開(公告)號: | CN204874342U | 公開(公告)日: | 2015-12-16 |
| 發明(設計)人: | 朱清國;朱偉;王東信;龐月建;張利康;袁向平;李曉艷 | 申請(專利權)人: | 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神華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陜西神木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C07C29/152 | 分類號: | C07C29/152;C07C31/04 |
| 代理公司: | 北京康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240 | 代理人: | 趙囡囡;吳貴明 |
| 地址: | 100011 北京市***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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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煤制醇 系統 | ||
1.一種煤制醇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煤制醇系統包括:
至少兩套煤制醇裝置,每套所述煤制醇裝置包括醇發生裝置(10)和氫氣回收裝置(30),每套所述煤制醇裝置中的所述氫氣回收裝置(30)的入口(411)與該套所述煤制醇裝置中的所述醇發生裝置(10)的出口(412)連通,每套所述煤制醇裝置中的所述氫氣回收裝置(30)的出口(312)與該套所述煤制醇裝置中的所述醇發生裝置(10)的入口(111)連通;
煤氣發生裝置(40),所述煤氣發生裝置(40)的出口(112)與每套所述煤制醇裝置中的所述醇發生裝置(10)的入口(111)通過第一管道(110)連通,且所述第一管道(110)上設置有控制所述第一管道(110)通斷的第一控制組件(50);其中,
每套所述煤制醇裝置中的所述醇發生裝置(10)的入口(111)與另一套或多套所述煤制醇裝置中的所述氫氣回收裝置(30)的出口(312)通過第二管道(210)連通,且所述第二管道(210)上設置有控制所述第二管道(210)通斷的第二控制組件(60)。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煤制醇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煤制醇系統包括n套所述煤制醇裝置和n套所述煤氣發生裝置(40),且所述煤制醇裝置與所述煤氣發生裝置(40)一一對應,各所述煤氣發生裝置(40)的出口(112)與相應的所述煤制醇裝置中的所述醇發生裝置(10)的入口(111)通過所述第一管道(110)連通,其中n≥2。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煤制醇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管道(210)的第一端口與一套所述煤制醇裝置中的所述第一管道(110)之間形成第一三通結構(120),所述第二管道(210)的第二端口與另一套所述煤制醇裝置中的所述氫氣回收裝置(30)的出口(312)相連。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煤制醇系統,其特征在于,每套所述煤制醇裝置中所述氫氣回收裝置(30)的出口(312)通過第三管道(310)連通至與所述第一管道(110)上,且所述第三管道(310)與所述第一管道(110)之間形成第二三通結構(130),所述第二三通結構(130)位于所述第一三通結構(120)和所述醇發生裝置(10)的入口(111)之間。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煤制醇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煤制醇系統包括設置于所述第二三通結構(130)和所述醇發生裝置(10)的入口(111)之間的所述第一管道(110)上的壓縮機(70)。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煤制醇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控制組件(50)包括設置于所述第一管道(110)上的第一閥門和第二閥門,且所述第一閥門位于所述第一三通結構(120)和所述煤氣發生裝置(40)的出口(112)之間,所述第二閥門位于所述第一三通結構(120)和所述第二三通結構(130)之間。
7.根據權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煤制醇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控制組件(60)包括設置于所述第二管道(210)上的第三閥門、第四閥門和盲板,且所述盲板位于所述第三閥門和所述第四閥門之間。
8.根據權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煤制醇系統,其特征在于,每套所述煤制醇裝置中所述醇發生裝置(10)的出口(412)與所述氫氣回收裝置(30)的入口通過第四管道(410)連通。
9.根據權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煤制醇系統,其特征在于,每套所述煤制醇裝置中的所述醇發生裝置(10)包括一個或多個反應塔,所述反應塔中設置有催化劑(80),且每套所述煤制醇裝置中的所述醇發生裝置(10)包括多個所述反應塔時各所述反應塔并聯設置。
10.根據權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煤制醇系統,其特征在于,每套所述煤制醇裝置與冷卻裝置和冷凝裝置依次連通。
11.根據權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煤制醇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煤氣發生裝置(40)包括氣化爐和凈化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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