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具有體重秤的地板處理機器人有效
| 申請號: | 201510639932.5 | 申請日: | 2015-09-3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496315B | 公開(公告)日: | 2018-11-23 |
| 發明(設計)人: | 羅伯特·普拉赫特卡 | 申請(專利權)人: | 沃維克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47L11/24 | 分類號: | A47L11/24;A47L11/40;A47L9/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天昊聯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112 | 代理人: | 顧紅霞;顧欣 |
| 地址: | 德國伍*** | 國省代碼: | 德國;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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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具有 體重 地板 處理 機器人 | ||
1.一種地板處理機器人,
-具有能夠自主地移動的地板處理裝置(4),并且
-具有殼體(6),
其特征在于,
-所述地板處理裝置(4)的殼體(6)在其頂側具有用于支撐人的站立區域(8),
-設置有至少一個負載傳感器(16;24),
-所述負載傳感器(16;24)適于測量人的重量,
-所述地板處理裝置(4)的至少三個支撐點(10、12、14)中的每一個具有負載傳感器(16a、16b、16c),并且
-驅動輪(10、12)和適用情況下的自由行走輪(14)的支撐點(10b、12b、14b)用作地板處理裝置(4)的負載傳感器(16a、16b、16c)的有效點。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地板處理機器人,
其特征在于,
所述地板處理裝置(4)的殼體(6)適于承載至少100kg的重量。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地板處理機器人,
其特征在于,
-設置有用于對所述地板處理裝置(4)的電池進行充電的基座站(20),并且
-所述基座站(20)具有用于接納所述地板處理裝置(4)的所有支撐點(10、12、14)的基板(22),并且
-所述至少一個負載傳感器(24)與所述基板(22)連接。
4.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地板處理機器人,
其特征在于,
設置有用于評估所述至少一個負載傳感器(16a、16b、16c;24)的測量信號的評估單元(30)。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地板處理機器人,
其特征在于,
設置有用于評估所述至少一個負載傳感器(16a、16b、16c;24)的測量信號的評估單元(30)。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地板處理機器人,
其特征在于,
所述評估單元(30)在測量站立在所述地板處理裝置(4)上的人的重量之前測量所述地板處理裝置(4)的當前凈重。
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地板處理機器人,
其特征在于,
所述評估單元(30)在測量站立在所述地板處理裝置(4)上的人的重量之前測量所述地板處理裝置(4)的當前凈重。
8.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地板處理機器人,
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地板處理裝置(4)中或在所述基座站(20)中布置有顯示器(30)。
9.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地板處理機器人,
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地板處理裝置(4)中或在所述基座站(20)中布置有顯示器(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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