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照明裝置以及汽車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510511163.0 | 申請日: | 2015-08-1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387405B | 公開(公告)日: | 2018-03-09 |
| 發(fā)明(設(shè)計)人: | 金山喜彥;中野智之;緒方智行;伊藤雅昭;大室俊朗 | 申請(專利權(quán))人: | 松下知識產(chǎn)權(quán)經(jīng)營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F21S41/14 | 分類號: | F21S41/14;F21S41/20;F21V5/04;F21W102/00 |
| 代理公司: | 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72002 | 代理人: | 安香子,黃劍鋒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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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guān)鍵詞: | 照明 裝置 以及 汽車 | ||
1.一種照明裝置,具備:
第一光源,發(fā)出第一光;
第一透鏡,使所述第一光通過后從第一射出面射出;
第二光源,發(fā)出第二光;以及
第二透鏡,比所述第一透鏡小,并且,使所述第二光通過后從第二射出面射出,
在從所述第一射出面?zhèn)瓤吹那闆r下,
(i)所述第一射出面具有,從外周部向內(nèi)部凹進的凹部,
(ii)所述第二射出面的至少一部分,被配置在所述凹部,
所述照明裝置具備N個所述第二透鏡,其中,N為2以上的整數(shù),
在從所述第一射出面?zhèn)瓤吹那闆r下,
(i)所述第一射出面具有N個所述凹部,
(ii)N個所述第二透鏡各自的至少一部分,分別被配置在N個所述凹部,
在從所述第一射出面?zhèn)瓤吹那闆r下,N個所述第二透鏡被配置為非對稱。
2.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
N個所述第二透鏡被配置為相互具有間隔。
3.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
N個所述第二透鏡被連續(xù)配置。
4.如權(quán)利要求3所述的照明裝置,
N個所述第二透鏡被形成為一體。
5.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
在從所述第一射出面?zhèn)瓤吹那闆r下,
(i)所述第一射出面大致為圓形,
(ii)N個所述第二透鏡被配置成,相對于通過所述第一射出面的中心的水平線,整體偏向于上方。
6.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
在從所述第一射出面?zhèn)瓤吹那闆r下,
(i)所述第一射出面大致為圓形,
(ii)N個所述第二透鏡被配置成,相對于通過所述第一射出面的中心的垂直線,整體偏向于左邊或右邊。
7.如權(quán)利要求6所述的照明裝置,
N個所述第二透鏡被配置成,在所述照明裝置安裝到車身的前方的左側(cè)及右側(cè)的任一方的情況下,相對于所述垂直線,整體偏向于所述車身的外部。
8.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
N為3,
在從所述第一射出面?zhèn)瓤吹那闆r下,
(i)所述第一射出面大致為圓形,
(ii)三個所述第二透鏡之中的兩個所述第二透鏡被配置成,相對于通過所述第一射出面的中心的水平線,位于上方,
(iii)三個所述第二透鏡之中的兩個所述第二透鏡被配置成,相對于通過所述第一射出面的中心的垂直線,位于左邊或右邊,
(iv)三個所述第二透鏡被配置為相互具有間隔。
9.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
N為3,
在從所述第一射出面?zhèn)瓤吹那闆r下,
(i)所述第一射出面大致為圓形,
(ii)三個所述第二透鏡被配置成,相對于通過所述第一射出面的中心的垂直線,位于左邊或右邊,
(iii)三個所述第二透鏡之中的兩個所述第二透鏡被配置成,相對于通過所述第一射出面的中心的水平線,偏向于上方,
(iv)三個所述第二透鏡被連續(xù)配置。
10.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
所述第一射出面,與所述第二射出面相比,位于更遠離所述第一光源的位置。
11.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
所述第一射出面,連續(xù)于所述第二射出面。
12.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
所述第一透鏡和所述第二透鏡被構(gòu)成為分開。
13.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
所述第一透鏡和所述第二透鏡被構(gòu)成為一體。
14.如權(quán)利要求1至13的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
所述第一光源發(fā)出近距離照明用的所述第一光,
所述第二光源發(fā)出遠距離照明用的所述第二光。
15.一種汽車,具備:
權(quán)利要求1至14的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以及
車身,在該車身的前方配置有所述照明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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