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車輛的空氣處理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510401605.6 | 申請日: | 2015-07-0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291768B | 公開(公告)日: | 2020-03-10 |
| 發明(設計)人: | 曼弗雷德·科貝爾施泰因;約翰·阿扎爾;劉征宇;埃里克·R·耶基 | 申請(專利權)人: | 福特全球技術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H1/24 | 分類號: | B60H1/24 |
| 代理公司: | 北京連和連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78 | 代理人: | 李欽鵬 |
| 地址: | 美國密歇根州迪爾***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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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車輛 空氣 處理 系統 | ||
1.一種車輛的空氣處理系統,包含:
鼓風機總成,其用于車輛并且具有風扇;
回風擋板,其在新鮮空氣位置和再循環位置之間可操作,在所述新鮮空氣位置,所述風扇與新鮮空氣風道連通,在所述再循環位置,所述風扇與再循環風道至少部分連通;以及
所述再循環風道的噪音衰減端,其位于所述車輛的儀表板下方并且定向為實質上垂直于所述儀表板下方的地板的一部分,其中來自通過所述再循環風道吸入空氣的所述風扇的噪音被引導到所述儀表板下方的所述地板中;
其中,所述鼓風機總成包括通氣管風道適配器,并且所述通氣管風道適配器與通風管風道延伸部連接以形成所述再循環風道。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的空氣處理系統,其中所述再循環風道的所述噪音衰減端適于吸入來自所述車輛的乘客艙的下前部區域接近所述儀表板下方的所述地板的空氣。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車輛的空氣處理系統,其中所述噪音衰減端包括縱向軸線,其中所述縱向軸線被定位成實質上正交于所述儀表板下方的所述地板。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車輛的空氣處理系統,其中所述回風擋板的所述再循環位置由與所述新鮮空氣風道和所述再循環風道都連通的所述風扇進一步限定。
5.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車輛的空氣處理系統,其中所述回風擋板包括多個再循環位置,其中所述多個再循環位置中的每個包括預定比例的來自所述新鮮空氣風道的新鮮空氣和通過所述再循環風道的再循環空氣。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的空氣處理系統,進一步包含:
空調設備總成,其與所述鼓風機總成連通,其中當所述空調設備總成被激活時,所述回風擋板移動到所述再循環位置。
7.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車輛的空氣處理系統,其中所述回風擋板包括設置為接近所述新鮮空氣風道的第一擋板和設置為接近所述再循環風道的第二擋板,其中所述第一擋板和第二擋板配合以調節通過所述鼓風機總成吸入的新鮮空氣的量和再循環空氣的量。
8.一種車輛的空氣處理系統,包含:
鼓風機總成,其具有風扇;以及
再循環風道,其具有與所述風扇連通的上端和位于接近乘客艙的下前部且定向為實質上垂直于所述下前部的地板的噪音衰減端,其中來自所述風扇的噪音被至少部分引導通過所述噪音衰減端并進入到所述下前部的所述地板中;
其中,所述鼓風機總成包括通氣管風道適配器,并且所述通氣管風道適配器與通風管風道延伸部連接以形成所述再循環風道。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車輛的空氣處理系統,其中所述再循環風道的所述噪音衰減端適于吸入來自車輛的乘客艙的下前部區域接近儀表板下方的所述地板的空氣。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車輛的空氣處理系統,進一步包含:
回風擋板,其設置在所述鼓風機總成內,其中所述回風擋板在新鮮空氣位置和再循環位置之間可操作,在所述新鮮空氣位置,所述風扇與新鮮空氣風道連通,在所述再循環位置,所述風扇與所述再循環風道至少部分連通。
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車輛的空氣處理系統,其中所述回風擋板的所述再循環位置由與所述新鮮空氣風道和所述再循環風道都連通的所述風扇進一步限定。
12.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車輛的空氣處理系統,其中所述噪音衰減端包括縱向軸線,其中所述縱向軸線被定位成實質上正交于所述儀表板下方的所述地板。
13.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車輛的空氣處理系統,其中所述回風擋板包括多個再循環位置,其中所述多個再循環位置中的每個包括預定比例的來自所述新鮮空氣風道的新鮮空氣和通過所述再循環風道的再循環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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