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及夾層玻璃在審
| 申請號: | 201510275986.8 | 申請日: | 2011-09-0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944806A | 公開(公告)日: | 2015-09-30 |
| 發明(設計)人: | 山本哲;吉田剛;福井大俊;山形哲也 | 申請(專利權)人: | 積水化學工業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C03C27/12 | 分類號: | C03C27/12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11105 | 代理人: | 張濤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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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夾層玻璃 中間 | ||
1.一種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一端的厚度比位于該一端相反側的另一端的厚度薄,且厚度薄的區域的含水率比厚度厚的區域的含水率高。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中,在將所述一端和所述另一端之間的距離設為X時,所述厚度薄的區域是從所述一端起向內側0.1X~0.2X距離的區域,且所述厚度厚的領域是從所述另一端起向內側0.1X~0.2X距離的領域。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中,所述厚度薄的區域的含水率超過所述厚度厚的區域的含水率的1倍,且為所述厚度厚的區域的含水率的3倍以下。
4.如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中,所述厚度薄的區域的含水率在0.2~0.7重量%的范圍內。
5.如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含有熱塑性樹脂和增塑劑。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中,所述熱塑性樹脂為聚乙烯醇縮醛樹脂。
7.如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具備第一表面層、第二表面層和配置在該第一、第二表面層之間的中間層。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中,
所述第一、第二表面層分別含有聚乙烯醇縮醛樹脂和增塑劑,
所述中間層含有聚乙烯醇縮醛樹脂和增塑劑,
所述第一、第二表面層所含的所述聚乙烯醇縮醛樹脂中的羥基量均高于所述中間層所含的所述聚乙烯醇縮醛樹脂中的羥基量。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中,所述第一、第二表面層中所含的所述聚乙烯醇縮醛樹脂的羥基量均比所述中間層所含的所述聚乙烯醇縮醛樹脂中的羥基量高1摩爾%以上。
10.如權利要求8或9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中,所述第一、第二表面層所含的所述聚乙烯醇縮醛樹脂的羥基量均為20~38摩爾%。
11.如權利要求8~10中任一項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中,所述中間層的所述增塑劑相對于所述中間層的所述聚乙烯醇縮醛樹脂100重量份的含量比所述第一、第二表面層的所述增塑劑相對于所述第一、第二表面層的所述聚乙烯醇縮醛樹脂100重量份的含量都多。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中,所述中間層的所述增塑劑相對于所述中間層的所述聚乙烯醇縮醛樹脂100重量份的含量比所述第一、第二表面層的所述增塑劑相對于所述第一、第二表面層的所述聚乙烯醇縮醛樹脂100重量份的含量分別多5重量份以上。
13.如權利要求11或12中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中,所述中間層的所述增塑劑相對于所述中間層的所述聚乙烯醇縮醛樹脂100重量份的含量為45~75重量份,并且,所述第一、第二表面層的所述增塑劑相對于所述第一、第二表面層的所述聚乙烯醇縮醛樹脂100重量份的含量分別為20~50重量份。
14.如權利要求1~13中任一項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其厚度方向的剖面形狀為楔狀。
15.一種夾層玻璃,其具有第一夾層玻璃構成部件、第二夾層玻璃構成部件以及夾入該第一、第二夾層玻璃構成部件之間的中間膜,其中,
所述中間膜為權利要求1~14中任一項所述的夾層玻璃用中間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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