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電梯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480077145.X | 申請日: | 2014-04-0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6103324B | 公開(公告)日: | 2018-01-30 |
| 發明(設計)人: | 柴田益誠;釘谷琢夫;垣尾政之 | 申請(專利權)人: | 三菱電機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B66B1/18 | 分類號: | B66B1/18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127 | 代理人: | 李輝,龔曉娟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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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電梯 裝置 | ||
1.一種電梯裝置,其中,所述電梯裝置具有:
多個轎廂,它們分別獨立地在同一井道內升降;
電梯控制裝置,其實施所述轎廂的驅動控制,并且管理所述轎廂的運行;
轎廂間緩沖器,其緩和所述轎廂彼此之間的碰撞帶來的沖擊;以及
安全控制裝置,其根據與所述轎廂的位置及速度有關的信息來監視所述轎廂的狀態,在檢測出異常時使所述轎廂轉入安全狀態,
所述電梯控制裝置的運轉模式包括:獨立運轉模式,使所述轎廂分別獨立地行進;以及接近同步運轉模式,使所述轎廂在相互接近的狀態下一體地同步行進,
在所述安全控制裝置中設定有監視基準距離,
所述安全控制裝置在所述運轉模式是所述接近同步運轉模式時彼此相鄰的所述轎廂的距離超過監視基準距離的情況下,判定為異常。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梯裝置,其中,
所述監視基準距離被設定成如下的距離:即使所述轎廂以在發生異常時彼此相鄰的所述轎廂間的距離內能夠達到的最大速度相互碰撞,所述轎廂的速度也是能夠利用所述轎廂間緩沖器緩和沖擊的速度以下。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電梯裝置,其中,
所述監視基準距離被設定為與所述轎廂間緩沖器的緩沖行程同等的距離以下。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梯裝置,其中,
在所述安全控制裝置中設定有比所述監視基準距離短的異常接近距離,
所述安全控制裝置在所述運轉模式是所述接近同步運轉模式時彼此相鄰的所述轎廂的距離成為異常接近距離以下的情況下,也判定為異常。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梯裝置,其中,
在所述安全控制裝置中設定有接近基準速度,該接近基準速度是向所述接近同步運轉模式切換的過程中的監視基準,
所述安全控制裝置在向所述接近同步運轉模式切換的過程中監視彼此相鄰的所述轎廂的接近速度,在接近速度超過所述接近基準速度的情況下,判定為異常。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電梯裝置,其中,
所述接近基準速度被設定成能夠利用所述轎廂間緩沖器緩和沖擊的速度。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電梯裝置,其中,
所述接近基準速度被設定成能夠在所述轎廂間緩沖器的緩沖行程以下的距離內在平均減速度在重力加速度以下的條件下進行停止的速度。
8.根據權利要求1~7中任意一項所述的電梯裝置,其中,
所述安全控制裝置在所述運轉模式是所述獨立運轉模式時,
監視所述轎廂的位置及速度,
在彼此相鄰的兩臺所述轎廂向相互接近的方向行進的情況下,根據對方的所述轎廂的速度及位置計算對方的所述轎廂能夠停止的位置,設定能夠在該位置停止的接近時監視基準速度,在所述轎廂的速度超過所述接近時監視基準速度時判定為異常,
在彼此相鄰的兩臺所述轎廂向相同方向行進的情況下,設定能夠停止在先行的對方的所述轎廂的位置處的跟進時監視基準速度,在跟進的所述轎廂的速度超過所述跟進時監視基準速度時判定為異常。
9.根據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電梯裝置,其中,
在所述安全控制裝置中設定有比所述監視基準距離短的異常接近距離,
所述安全控制裝置在所述運轉模式是所述接近同步運轉模式時彼此相鄰的所述轎廂的距離成為異常接近距離以下的情況下,也判定為異常。
10.根據權利要求2~4中任意一項所述的電梯裝置,其中,
在所述安全控制裝置中設定有接近基準速度,該接近基準速度是向所述接近同步運轉模式切換的過程中的監視基準,
所述安全控制裝置在向所述接近同步運轉模式切換的過程中監視彼此相鄰的所述轎廂的接近速度,在接近速度超過所述接近基準速度的情況下,判定為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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