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獲得性能改進的皮革的鞣制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480054100.0 | 申請日: | 2014-09-3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723001B | 公開(公告)日: | 2019-02-12 |
| 發明(設計)人: | W.C.F.勞倫科 | 申請(專利權)人: | 羅狄亞聚酰胺特殊品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C14C1/08 | 分類號: | C14C1/08;C14C3/06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周李軍;徐厚才 |
| 地址: | 巴西圣*** | 國省代碼: | 巴西;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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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方法 | ||
1.鞣制生皮的方法,該方法包括:
a)由將生皮浸入具有酸和鹽的浴中組成的酸洗步驟,隨后
b)由將生皮浸入具有鉻鹽的浴中組成的鞣制步驟,隨后
c)由將生皮浸入具有堿化劑的浴中組成的堿化步驟;
其特征在于,在步驟b)與c)之間增加使用有機酸的再酸化步驟,這些有機酸選自戊二酸(GA)、2-甲基戊二酸(MGA)、丁二酸、2-乙基丁二酸(ESA)、己二酸(AA)、馬來酸酐、富馬酸酐、三羧酸、羥基羧酸、以及其混合物。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該再酸化步驟中使用的有機酸包含2-甲基戊二酸(MGA)和2-乙基-丁二酸(ESA)的混合物。
3.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該再酸化步驟中使用的有機酸包含:
·在70與100重量%之間的MGA;
·在0與30重量%之間的ESA;以及此外
·在0與15重量%之間的AA。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該再酸化步驟中使用的有機酸包含己二酸、戊二酸和丁二酸的混合物。
5.根據前述權利要求1、2和4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該再酸化步驟中使用的有機酸包含:
·在10與85重量%之間的己二酸,
·在10與70重量%之間的戊二酸,以及
·在3與30重量%之間的丁二酸。
6.根據前述權利要求1、2和4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該再酸化步驟中使用的有機酸的量是包括在待處理的生皮的重量的0.25%與10%之間。
7.根據前述權利要求1、2和4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該再酸化步驟中使用的有機酸的量是包括在待處理的生皮的重量的0.5%與5%之間。
8.根據前述權利要求1、2和4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該再酸化步驟中使用的有機酸的量是包括在待處理的生皮的重量的0.7%與3%之間。
9.根據前述權利要求1、2和4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該再酸化步驟后得到的pH包括在2.6與3.5之間。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該再酸化步驟后得到的pH包括在2.6與3之間。
11.根據前述權利要求1、2和4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鉻已經穿過該生皮截面后進行該堿化步驟c)。
12.根據前述權利要求1、2和4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包括在10與25小時之間的時間期間進行該再酸化步驟,以便使得鉻能夠穿過該生皮截面。
13.根據前述權利要求1、2和4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該堿化步驟c)后得到的pH包括在3.6與4.2之間。
14.根據前述權利要求1、2和4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該酸洗步驟的浴相對于待處理的生皮的重量包含:
·在25與75重量%之間的水
·在3與12重量%之間的NaCl,以及
·在0.1與3重量%之間的H2SO4。
15.根據前述權利要求1、2和4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該酸洗步驟的浴進一步包含漂白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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