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曳引機轎廂的支承設備在審
| 申請號: | 201480046305.4 | 申請日: | 2014-07-1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473489A | 公開(公告)日: | 2016-04-06 |
| 發明(設計)人: | J·薩爾米南 | 申請(專利權)人: | 通力股份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6B17/34 | 分類號: | B66B17/34;B66B5/26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11256 | 代理人: | 王茂華 |
| 地址: | 芬蘭赫*** | 國省代碼: | 芬蘭;F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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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曳引機 支承 設備 | ||
1.一種用于電梯轎廂的支承設備,所述支承設備包括:
滑動板,被構造為安裝到所述電梯轎廂,所述滑動板能夠在伸出位置和縮回位置之間移動,所述滑動板具有傾斜表面,所述傾斜表面被構造為當所述滑動板處于所述伸出位置時面向被附接到電梯井道的支承塊的傾斜表面,所述支承塊具有傾斜表面,所述滑動板在從所述伸出位置向所述縮回位置移動時能夠在所述支承塊的傾斜表面上滑動;以及
致動器,被構造為安裝到所述電梯轎廂,所述致動器被構造為使所述滑動板從所述伸出位置向所述縮回位置移動并從所述縮回位置向所述伸出位置移動。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支承設備,其中所述支承設備進一步包括附接到所述滑動板的致動器軸,并且其中所述致動器被構造為使用所述致動器軸來使所述滑動板從所述伸出位置向所述縮回位置移動并且從所述縮回位置向所述伸出位置移動。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支承設備,其中所述支承塊的傾斜表面與水平面之間的角與所述滑動板的傾斜表面與水平面之間的角基本上相同。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支承設備,其中所述支承塊的傾斜表面的角在25度至65度之間。
5.根據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支承設備,其中所述致動器為液壓缸。
6.根據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支承設備,其中所述致動器為主軸電機。
7.根據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支承設備,其中所述支承塊的傾斜表面上附接有滑板。
8.根據權利要求1-7中任一項所述的支承設備,其中所述支承設備進一步包括:
安裝支架,用于將所述支承塊附接到所述電梯井道的側壁。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支承設備,其中所述支承塊的高度相對于所述安裝支架是可調節的。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支承設備,其中所述安裝支架的上部具有針對螺栓的狹縫,所述狹縫用于將所述支承塊固定到期望的高度。
11.根據權利要求1-10中任一項所述的支承設備,其中所述滑動板包括至少一個輪,所述至少一個輪用于當所述滑動板在所述伸出位置和所述縮回位置之間移動時減少所述滑動板和所述電梯轎廂之間的接觸表面中的摩擦。
12.根據權利要求1-11中任一項所述的支承設備,其中所述電梯轎廂被包含在曳引電梯中。
13.根據權利要求1-12中任一項所述的支承設備,其中所述滑動板包括榫,所述榫用于當所述滑動板處于所述伸出位置時防止所述滑動板進一步朝向所述支承塊移動。
14.根據權利要求1-13所述的支承設備,其中所述電梯轎廂被包含在貨運電梯中。
15.根據權利要求1-14所述的支承設備,其中所述支承塊被附接到所述電梯井道的側壁。
16.一種電梯,所述電梯包括:
根據權利要求1-15所述的至少兩個支承設備;以及
被附接到電梯井道的至少兩個支承塊。
17.根據權利要求16所述的電梯,其中所述電梯為曳引電梯。
18.根據權利要求16-17中任一項所述的電梯,其中所述致動器被附接到所述電梯轎廂的地板或任意其它水平構件。
19.根據權利要求16-18中任一項所述的電梯,其中所述滑動板和所述致動器軸中的至少一個由所述電梯轎廂支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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