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使用抗IL-23抗體治療銀屑病的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480015797.0 | 申請日: | 2014-02-2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209064A | 公開(公告)日: | 2015-12-30 |
| 發明(設計)人: | J.P.吉布斯;W.楚吉;W-J.潘 | 申請(專利權)人: | 美國安進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39/00 | 分類號: | A61K39/00;A61K39/395;C07K16/24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黃登高;彭昶 |
| 地址: | 美國加利***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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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使用 il 23 抗體 治療 銀屑病 方法 | ||
1.一種治療有需要的受試者的銀屑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抗IL-23抗體,其量和時間間隔是:
a.每0.5–1.5個月15–54mg;
b.每1.5–4.5個月55–149mg;
c.每4–8個月150–299mg;或
d.每4–12個月300–1100mg。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量和時間間隔是:
a.每0.5–1.0個月15–21mg;
b.每1.5–3.0個月55–70mg;
c.每4–6個月150–260mg;或
d.每4–8個月300–700mg。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量和時間間隔是:
a.每個月21mg;
b.每3個月70mg;
c.每6個月210mg;或
d.每6個月700mg。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量和時間間隔是:
a.每3個月210mg;或
b.每3個月700mg。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量和時間間隔是:
a.每1個月210mg;或
b.每1個月700mg。
6.一種治療有需要的受試者的銀屑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受試者施用一定量的抗IL-23抗體,其量和時間間隔足以實現和/或維持每體積血清介于12.5ng/ml與1000ng/ml之間的抗IL-23抗體量。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每體積血清的抗IL-23抗體量是至少10ng/ml。
8.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每體積血清的抗IL-23抗體量是選自由以下各量組成的群組:至少25ng/ml;至少50ng/ml;至少60ng/ml;至少70ng/ml;至少75ng/ml;及至少80ng/ml。
9.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每體積血清的抗IL-23抗體量介于85ng/ml與100ng/ml之間。
10.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每體積血清的抗IL-23抗體量介于70ng/ml與150ng/ml之間。
11.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每體積血清的抗IL-23抗體量介于50ng/ml與250ng/ml之間。
12.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每體積血清的抗IL-23抗體量介于40ng/ml與500ng/ml之間。
13.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每體積血清的抗IL-23抗體量介于25ng/ml與750ng/ml之間。
14.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每體積血清的抗IL-23抗體量介于10ng/ml與1,000ng/ml之間。
15.如以上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抗IL-23抗體是IV施用的。
16.如以上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抗IL-23抗體是SC施用的。
17.如以上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抗IL-23抗體是AMG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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