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運動識別裝置、便攜式運動檢測設備及其運動識別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410588921.4 | 申請日: | 2014-10-2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630195B | 公開(公告)日: | 2019-12-27 |
| 發明(設計)人: | 李楠;王德毅;薛靜;竹岡恒平 | 申請(專利權)人: | 歐姆龍健康醫療事業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G06F3/0346 | 分類號: | G06F3/0346 |
| 代理公司: | 72003 隆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郝新慧;章侃銥 |
| 地址: | 日本京都***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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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運動 識別 裝置 便攜式 檢測 設備 及其 方法 | ||
1.一種用于識別運動檢測設備運動的運動識別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運動傳感器,用于測量所述運動檢測設備在至少一個方向上的加速度;以及,
控制器,與所述運動傳感器連接,接收所述運動檢測設備在至少一個方向上的加速度;通過對所述運動檢測設備在至少一個方向上的加速度進行第一處理,獲得第一加速度;如果所述第一加速度大于或等于第一運動開始閾值,則開始對本次運動計時,以獲得本次運動的持續時間;如果所述第一加速度大于或等于第二運動開始閾值后,又變為小于或等于運動截止閾值,并且所述持續時間大于有效運動時間閾值且小于持續運動時間閾值,則確定本次運動為有效運動;或者,如果所述第一加速度大于或等于第二運動開始閾值后,又變為小于或等于運動截止閾值,則開始對本次運動的截止計時,以獲得本次運動的截止時間,如果所述截止時間大于運動截止時間閾值,并且所述持續時間大于有效運動時間閾值且小于持續運動時間閾值,則確定本次運動為有效運動且已結束,
所述第一運動開始閾值大于所述第二運動開始閾值。
2.一種用于識別運動檢測設備運動的運動識別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運動傳感器,用于測量所述運動檢測設備在至少一個方向上的加速度;以及,
控制器,與所述運動傳感器連接,接收所述運動檢測設備在至少一個方向上的加速度;通過對所述運動檢測設備在至少一個方向上的加速度進行第一處理,獲得第一加速度;通過對所述第一加速度進行第二處理,獲得第二加速度;如果所述第一加速度大于或等于第一運動開始閾值,則開始對本次運動計時,以獲得本次運動的持續時間;如果所述第二加速度大于或等于第二運動開始閾值后,又變為小于或等于運動截止閾值,并且所述持續時間大于有效運動時間閾值且小于持續運動時間閾值,則確定本次運動為有效運動;或者,如果所述第二加速度大于或等于第二運動開始閾值后,又變為小于或等于運動截止閾值,則開始對本次運動的截止計時,以獲得本次運動的截止時間,如果所述截止時間大于運動截止時間閾值,并且所述持續時間大于有效運動時間閾值且小于持續運動時間閾值,則確定本次運動為有效運動且已結束,
所述第一運動開始閾值大于所述第二運動開始閾值。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運動識別裝置,其中,所述第一處理包括:合成所述運動檢測設備在至少一個方向上的加速度為所述第一加速度。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運動識別裝置,其中,通過下述公式合成所述運動檢測設備在三個方向上的加速度為所述第一加速度:
其中,p(t)為時刻t的第一加速度,x(t)、y(t)、z(t)分別為在時刻t的x軸方向的加速度、y軸方向的加速度及z軸方向的加速度。
5.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運動識別裝置,其中,所述運動傳感器為3軸加速度傳感器,用于測量所述運動檢測設備在三個方向上的加速度。
6.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運動識別裝置,其中,所述第二處理包括:對所述第一加速度進行平滑處理,所述平滑處理包括:滑動平均、加權平均值濾波或中值濾波。
7.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運動識別裝置,其中,如果所述持續時間大于運動噪音時間閾值,且所述第二加速度始終小于所述第二運動開始閾值,則停止對本次運動的計時,確定本次運動為運動噪音。
8.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運動識別裝置,其中,如果所述第二加速度在變為小于或等于所述運動截止閾值之前,所述持續時間大于所述持續運動時間閾值,則確定本次運動為持續運動;或者,如果所述第二加速度變為小于或等于所述運動截止閾值,則開始對本次運動的截止計時,以獲得本次運動的截止時間;如果所述截止時間大于所述運動截止時間閾值,并且如果所述第二加速度在變為小于或等于所述運動截止閾值之前,所述持續時間大于所述持續運動時間閾值,則確定本次運動為持續運動且已結束。
9.一種便攜式運動檢測設備,其特征在于,包括權利要求1-8任一項所述的運動識別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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