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包括用于電動機的再生水平選擇器的車輛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410436479.3 | 申請日: | 2014-08-2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554262B | 公開(公告)日: | 2017-05-24 |
| 發(fā)明(設計)人: | 新美國明 | 申請(專利權)人: | 豐田自動車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B60W30/16 | 分類號: | B60W30/16;B60R21/0134;B60K31/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11247 | 代理人: | 萬柳軍,馬江立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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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包括 用于 電動機 再生 水平 選擇器 車輛 | ||
1.一種車輛,包括:
電動機,所述電動機用作用于所述車輛的驅動力源;
檢測單元,所述檢測單元用于檢測離位于所述車輛前方的物體的距離;
控制單元,所述控制單元用于在所述檢測出的距離變得等于或小于規(guī)定值時執(zhí)行碰撞前控制;和
選擇單元,所述選擇單元用于根據駕駛者的操作來選擇所述電動機的再生水平,其中
所述電動機使關閉加速器時的再生制動力在所述選擇的再生水平高時比在所述選擇的再生水平低時大,并且
所述控制單元使所述規(guī)定值在所述選擇的再生水平低時比在所述選擇的再生水平高時大。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其中
即使在所述加速器開啟時,所述控制單元也在所述檢測出的距離變得等于或小于所述規(guī)定值時執(zhí)行所述碰撞前控制。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其中
所述控制單元向駕駛者通知警告作為所述碰撞前控制。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其中
所述控制單元使所述車輛減速作為所述碰撞前控制。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其中
所述控制單元基于所述選擇的再生水平和檢測出的車速來設定所述規(guī)定值。
6.一種車輛,包括:
電動機,所述電動機用作用于所述車輛的驅動力源;
檢測單元,所述檢測單元用于檢測離位于所述車輛前方的物體的距離;
控制單元,所述控制單元用于執(zhí)行自適應巡航控制作為碰撞前控制以使得所述檢測出的距離具有規(guī)定值;和
選擇單元,所述選擇單元用于根據駕駛者的操作來選擇所述電動機的再生水平,其中
所述電動機使在所述自適應巡航控制期間減速時的再生制動力在所述選擇的再生水平高時比在所述選擇的再生水平低時大,并且
所述控制單元使所述規(guī)定值在所述選擇的再生水平低時比在所述選擇的再生水平高時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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