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超聲波探傷檢測用對比試塊及其使用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410410131.7 | 申請日: | 2014-08-2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155367A | 公開(公告)日: | 2014-11-19 |
| 發明(設計)人: | 王蔚明;王瑤;蔡明;周建;孔琦 | 申請(專利權)人: | 南車成都機車車輛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01N29/30 | 分類號: | G01N29/30 |
| 代理公司: | 成都九鼎天元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51214 | 代理人: | 巫敏;錢成岑 |
| 地址: | 610057 四川*** | 國省代碼: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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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超聲波 探傷 檢測 比試 及其 使用方法 | ||
1.一種超聲波探傷檢測用對比試塊,包括帶自然裂紋的連桿銷本體(1),連桿銷本體(1)的中部設有沿著中軸線而貫穿的內孔(3),其特征在于:還包括設置于連桿銷本體(1)上的人工裂紋,所述人工裂紋分布在檢測面(2)的圓周面上,人工裂紋的深度為0.5-5mm,與連桿銷本體(1)中軸線所成夾角為0-90°。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超聲波探傷檢測用對比試塊,其特征在于:人工裂紋的深度為1-3.5mm,與連桿銷本體(1)中軸線所成夾角為20°-45°。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超聲波探傷檢測用對比試塊,其特征在于:人工裂紋的深度為1mm、2mm、3mm、3.5mm。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超聲波探傷檢測用對比試塊,其特征在于:人工裂紋連桿銷本體(1)中軸線所成夾角為20°、25°、30°、35°或者45°。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超聲波探傷檢測用對比試塊,其特征在于:所述人工裂紋分布在檢測面圓周面的0°、90°、180°、270°、360°所對應位置處。
6.一種應用如權利要求1所述對比試塊的超聲波探傷檢測方法,其特征在于:
第一步,選用帶自然裂紋的連桿銷本體,在其無裂紋的圓周方位上制作深度為1mm~3.5mm,傾斜角度為20°~45°的人工線性缺陷,即人工裂紋;
第二步,將連桿銷本體的內孔作為超聲波探傷檢測區域和檢測深度的校定基礎,測距校定;連桿銷的內孔反射波作為超聲波探傷檢測過程中工作系統綜合性能狀態標定的依據;
第三步,首先,對連桿銷本體進行超聲波探傷掃查,在進行超聲波探傷檢測時,以連桿銷圓錐面為探傷掃查面;
其次,進行超聲波探傷檢測,超聲波探頭沿圓周方向移動軌跡為360°,移動速度為150mm/s;沿軸向移動軌跡為0?mm~43?mm,移動速度為150mm/s;在該探傷檢測過程中,保持超聲波探頭與掃查面良好的耦合狀態;
然后,采用測距已校定的斜入射超聲波探頭置于檢測試塊的人工裂紋處,調整超聲波裝置,使其反射波高達到波峰位置時,再將其調整到基準波高,以此確定超聲波探傷靈敏度,檢出檢測試塊該處的人工裂紋,此時超聲波裝置的掃查靈敏度時值即為連桿銷超聲波探傷檢測靈敏度;
在上述檢測過程中,如發現異常,調節掃查靈敏度至超聲波探傷靈敏度進行判定;
第四步,分析超聲波裝置中的檢測結果,按照探傷檢測靈敏度,在測距標定的范圍內:
1)當反射波大于基準波高時,連桿銷予以報廢;
2)當反射波小于基準波高時,連桿銷專用超聲探頭應在沿圓周360°方向?,沿軸向0mm~43mm范圍內進行復探,如復核探傷均出現該波,應通知相關人員處理并詳細記錄,對其進行跟蹤監控。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對比試塊的超聲波探傷檢測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第一步中,所述測距校定的方法為:采用連桿銷超聲波探頭置于對比試塊檢測面上,分別檢測出超聲波入射點反射波及內孔反射波,調整超聲波裝置,按1-3:1的比例將入射點反射波及內孔反射波進行測距校定。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對比試塊的超聲波探傷檢測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第三步中,在超聲波探傷檢測靈敏度基礎上再提高6dB~8dB,作為超聲波探傷掃查靈敏度。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對比試塊的超聲波探傷檢測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第三步中,當連桿銷在直徑為74mm的圓柱面完全裸露時,既能以連桿銷圓錐面為探傷掃查面,也能以直徑為74mm的圓柱面為探傷掃查面。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對比試塊的超聲波探傷檢測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第三步中,所述基準波高是指顯示屏幅度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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