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脫硫與煙氣排放一體化的煙囪有效
| 申請號: | 201410404015.4 | 申請日: | 2014-08-1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154550A | 公開(公告)日: | 2014-11-19 |
| 發明(設計)人: | 張博一;王偉;董莉;孫建;吳書閣;金魯田 | 申請(專利權)人: | 哈爾濱工業大學 |
| 主分類號: | F23J15/02 | 分類號: | F23J15/02;F23J11/02 |
| 代理公司: | 哈爾濱市松花江專利商標事務所 23109 | 代理人: | 王大為 |
| 地址: | 150001 黑龍*** | 國省代碼: | 黑龍江;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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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脫硫 煙氣 排放 一體化 煙囪 | ||
1.一種脫硫與煙氣排放一體化的煙囪,所述脫硫與煙氣排放一體化的煙囪包括圓錐形筒體(1),所述圓錐形筒體(1)的上端內徑小于下端內徑,其特征在于:所述脫硫與煙氣排放一體化的煙囪還包括正八邊形筒體(2)、風機(8)、分離機(9)、水池(10)、煙氣管道(11)、脫硫設備(12)和四個樓板(3),四個樓板(3)由下至上依次設置在正八邊形筒體(2)內,四個樓板(3)將正八邊形筒體(2)內腔由下至上分為底層(4)、第二層(5)、第三層(6)和第四層(7),風機(8)放置于底層(4)的地面上,分離機(9)和水池(10)均放置于第二層(5)的樓板(3)上,第三層(6)為廢渣堆積區,脫硫設備(12)放置于第四層(7)的樓板(3)上,每個樓板(3)上設有數個通煙孔(3-1),圓錐形筒體(1)與正八邊形筒體(2)上下設置,脫硫吸附區與圓錐形筒體(1)內腔相通,煙氣管道(11)穿過任意一個通煙孔(3-1),煙氣管道(11)的一端與脫硫設備(12)上的排煙管連接,煙氣管道(11)的另一端通至第三層(6)。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脫硫與煙氣排放一體化的煙囪,其特征在于:所述圓錐形筒體(1)由鋼筋混凝土制成。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脫硫與煙氣排放一體化的煙囪,其特征在于:所述正八邊形筒體(2)由鋼筋混凝土制成。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脫硫與煙氣排放一體化的煙囪,其特征在于:所述樓板(3)由鋼筋混凝土制成。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脫硫與煙氣排放一體化的煙囪,其特征在于:所述八邊形筒體(2)的筒壁厚度S為0.45m~0.55m、八邊形筒體(2)的高度為25m~35m。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脫硫與煙氣排放一體化的煙囪,其特征在于:所述八邊形筒體(2)的筒壁厚度S為0.5m、八邊形筒體(2)的高度為30m。
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脫硫與煙氣排放一體化的煙囪,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層(4)、二層(5)、三層(6)和四層(7)的高度相同。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脫硫與煙氣排放一體化的煙囪,其特征在于:所述圓錐形筒體(1)的高度為85m~95m。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脫硫與煙氣排放一體化的煙囪,其特征在于:所述圓錐形筒體(1)的高度為90m。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脫硫與煙氣排放一體化的煙囪,其特征在于:所述圓錐形筒體(1)的底部壁厚與八邊形筒體(2)的筒壁厚度S相同,圓錐形筒體(1)的頂端壁厚為0.1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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