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升降橫移停車設備的獨立警示裝置無效
| 申請號: | 201410058235.6 | 申請日: | 2014-02-2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758386A | 公開(公告)日: | 2014-04-30 |
| 發明(設計)人: | 梁崇彥 | 申請(專利權)人: | 梁崇彥 |
| 主分類號: | E04H6/42 | 分類號: | E04H6/42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528200 廣東省佛山***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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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升降 停車 設備 獨立 警示 裝置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領域,具體涉及在升降橫移停車設備的外部設置主要由燈號裝置及開關裝置組成的獨立警示裝置,以提高升降橫移停車設備的使用安全性。
背景技術
隨著汽車保有量的增加,停車場地不足的問題日趨明顯,機械式停車設備已得到廣泛應用,其中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因結構簡單、制作成本低、適應性廣而占據市場的80%以上份額。但是,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的自動化程度偏低、車輛、司機的出入口通常是敞開式設計,當已有人進入停車設備內部運行區域而另外的操作者不知情,則操作設備的結果或將釀成事故。目前設備廠商只在停車設備的使用說明上提示操作者在操作設備之前須確認設備內部區域無人、處于安全狀態,并無有效措施避免相關事故的發生,此類事故發生后往往只歸咎于操作者的操作失誤。因此,若能采用簡單易行、成本低且基本無需改變設備原有結構和控制方式的解決方案,則對已在使用的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進行改造或對新設備的配套完善、提高其使用安全性均有重要意義。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現有技術的不足,設計一種升降橫移停車設備的獨立警示裝置,以簡單易行的方式警示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操作者的誤操作。該獨立警示裝置不僅適用于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的在用舊設備改造,也適用于新設備的配套完善。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一種升降橫移停車設備的獨立警示裝置采用的技術方案如下。
方案一為基礎方案。本方案的做法是:所述升降橫移停車設備采用公知技術制造;本發明把每組停車設備的出入車層以一個或多個停車位作為一個局部區域、把出入車層的內部整體運行區域劃分為若干個局部區域、每個局部區域安裝一套獨立警示裝置;所述獨立警示裝置相對獨立于停車設備的原有系統和裝置、由燈號裝置和開關裝置組成;所述燈號裝置包括采用公知技術制造的照明燈和警示燈;照明燈安裝在設備內部運行區域,其作用是對所在局部區域增加照明亮度、便于進入人員的操作,并間接對外作出有人進入該局部區域的提示;警示燈安裝在停車設備相關局部區域的外部便于觀察的位置,其作用是直接對外作出有人進入該局部區域的提示;所述開關裝置采用公知技術制造,安裝在停車設備相關局部區域的外部且便于操作的位置,用于對燈號裝置的控制;獨立警示裝置的通常狀態是停車設備的設備內部運行區域的某個局部區域無人進入、該局部區域的燈號裝置滅燈;有人進入該局部區域之前,按下與該局部區域相關的開關裝置,開關裝置控制并使得該局部區域的燈號裝置亮燈;進入該局部區域的人員離開該局部區域、按下與該局部區域相關的開關裝置,開關裝置控制并使得該局部區域的燈號裝置滅燈。
上述“局部區域”的具體劃分以便于獨立警示裝置的安裝及操作為主要原則,各局部區域的大小并無限制。照明燈和警示燈并聯使用、兩類燈具裝置同時出故障的幾率較低,有利于保證獨立警示裝置的可靠性。至于獨立警示裝置的電源,可以利用停車設備的內部電源系統,也可以采用公知技術獨立配置。當然,用于控制電路以及開關裝置的電源建議使用低于36V的安全電壓。
方案一的燈號裝置改為活動柵欄裝置,成為本發明的方案二。本方案的做法是:方案一所述獨立警示裝置其中的燈號裝置改為采用公知技術制造的活動柵欄裝置;所述活動柵欄裝置安裝在相關局部區域的外部,用于直接提示有人進入該局部區域;該活動柵欄裝置受開關裝置的控制、可上/下升降;獨立警示裝置的通常狀態是停車設備的設備內部運行區域的某個局部區域無人進入、相應的活動柵欄裝置處于下降位置、對試圖進入停車設備內部的人員或車輛起到阻攔及警示作用;有人進入該局部區域之前,按下與該局部區域相關的開關裝置,開關裝置控制該局部區域外部安裝的活動柵欄裝置上升、允許人員或車輛進入,并對外直接提示有人進入;當進入該局部區域的人員離開該局部區域、按下與該局部區域相關的開關裝置,開關裝置控制該局部區域外部安裝的活動柵欄裝置下降、回復之前的阻攔及警示狀態。
本方案的活動柵欄裝置設置在出入車層的前方位置,主要起警示作用,故體量無需太大。活動柵欄裝置的形式也沒有特殊的規定,甚至可以是活動的警示燈裝置。需要指出的是:活動柵欄裝置上升到位之后形成的凈空高度至少為1.8米、以滿足相關規范;若所停放車輛的允許高度超過1.8米,則該凈空高度須至少滿足所停放車輛的允許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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