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內燃機的控制裝置及控制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380080113.0 | 申請日: | 2013-10-1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705751B | 公開(公告)日: | 2018-10-26 |
| 發明(設計)人: | 嵯峨山典也;上岡望;和知敏;伊達俊明 | 申請(專利權)人: | 三菱電機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F02D41/06 | 分類號: | F02D41/06;F02D41/14;F02D41/20 |
| 代理公司: | 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31100 | 代理人: | 陳力奕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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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內燃機 控制 裝置 方法 | ||
1.一種內燃機的控制裝置,包括:
節流閥,該節流閥調節內燃機的進氣通路的流入空氣量;
燃料噴射閥,該燃料噴射閥將燃料噴射至所述內燃機;
發電電動機,該發電電動機通過皮帶與所述內燃機相連結,并驅動所述內燃機;以及
內燃機控制單元,該內燃機控制單元控制所述節流閥、所述燃料噴射閥及所述發電電動機,
所述內燃機控制單元在檢測到所述內燃機的起動請求時,將所述節流閥打開至第1節流開度,并在將所述節流閥維持在所述第1節流開度的狀態下從所述燃料噴射閥噴射燃料,然后將所述節流閥打開至大于所述第1節流開度的第2節流開度,所述內燃機的控制裝置的特征在于,
所述內燃機控制單元在所述進氣通路內的負壓變為所述內燃機能夠完全燃燒的最小負壓值以下時允許進行燃料噴射。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內燃機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1節流開度是可產生所述內燃機能夠完全燃燒的最小負壓值的節流開度。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內燃機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2節流開度是能夠在以下期間內獲得所述發電電動機的所述驅動轉矩的節流開度,即:從將所述發電電動機的驅動轉矩設定為與駕駛員請求轉矩相應的驅動轉矩的時刻開始到使所述發電電動機停止的時刻為止的期間。
4.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內燃機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內燃機控制單元在所述燃料噴射閥開始燃料噴射后,判斷所述內燃機是否正在穩定旋轉,并在判斷為所述內燃機正在穩定旋轉時,將所述節流閥打開至所述第2節流開度。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內燃機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內燃機是否正在穩定旋轉的判斷條件為所述燃料噴射閥開始燃料噴射后的所述內燃機的旋轉速度有無達到閾值。
6.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內燃機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內燃機是否正在穩定旋轉的判斷條件為從所述燃料噴射閥開始燃料噴射算起所經過的時間有無達到閾值。
7.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內燃機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內燃機控制單元在將所述節流閥打開至所述第2節流開度的同時,停止所述發電電動機的驅動。
8.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內燃機的控制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內燃機控制單元根據駕駛員所請求的所述內燃機起動時的駕駛員請求轉矩,來改變所述燃料噴射閥進行燃料噴射的時期。
9.一種內燃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判斷有無內燃機的起動請求的步驟;
在判斷為有所述起動請求時對通過皮帶驅動所述內燃機的發電電動機進行驅動的步驟;
將設置在所述內燃機的進氣通路上的節流閥打開至第1節流開度的步驟;
在將所述節流閥的節流開度維持在所述第1節流開度的狀態下,在所述進氣通路內的負壓變為所述內燃機能夠完全燃燒的最小負壓值以下時,將燃料從燃料噴射閥噴射至所述內燃機的步驟;
使所述發電電動機停止的步驟;以及
將所述節流閥打開至大于所述第1節流開度的第2節流開度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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