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自動人行道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380069566.3 | 申請日: | 2013-01-3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903224B | 公開(公告)日: | 2018-11-27 |
| 發(fā)明(設計)人: | R.弗拉德 | 申請(專利權)人: | 通力股份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6B23/14 | 分類號: | B66B23/14;B66B29/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11105 | 代理人: | 張祥 |
| 地址: | 芬蘭赫*** | 國省代碼: | 芬蘭;F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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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自動 人行道 | ||
1.一種自動人行道,包括經(jīng)由滑輪(12)支撐在支撐軌上的臺階(10)或托板,所述臺階或托板被連接到由驅動機驅動的至少一個驅動元件,由此所述臺階或托板在輸送方向上在自動人行道的上部的輸送機軌道中和在相反的返回方向上在下部的返回軌道中運行,
在所述自動人行道中,支撐結構(16,18)被提供在在上部的輸送機軌道中運行的臺階或托板下方的較短距離內,由此關于所述支撐結構,至少一個傳感設備(34,36;44)被提供,該至少一個傳感設備被配置為根據(jù)施加到支撐結構的載荷輸出一載荷信號,
其中所述支撐結構包括在臺階(10)或托板的運動方向上延伸的平行間隔開的桿,
支撐結構(16,18)位于臺階(10)或托板的側面之間。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自動人行道,其中該自動人行道進一步包括被連接到傳感設備(34,36)的信號輸出端的控制單元(38)。
3.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自動人行道,所述控制單元(38)被配置為根據(jù)從傳感設備(34,36)獲得的信號停止所述自動人行道。
4.根據(jù)前述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自動人行道,該自動人行道是移動走道或自動扶梯。
5.根據(jù)權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自動人行道,其中支撐結構(16,18)被安裝到自動人行道的框架(20)的安裝點(25)以及傳感設備(34,36;44)被設置成與所述安裝點相關。
6.根據(jù)權利要求5所述的自動人行道,其中支撐結構(16,18)被支撐在自動人行道的框架(20)的橫梁(24)上,安裝點(25)被設置在支撐結構(16,18)和橫梁之間。
7.根據(jù)權利要求6所述的自動人行道,其中所述安裝點(25)位于支撐結構(16,18)和角架(26)的連接處,所述角架在橫梁(24)和支撐結構之間延伸。
8.根據(jù)權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自動人行道,其中傳感設備(34,36)包括:
-設置在支撐結構(16,18)和安裝板(31)之間的傳感點(27)處的至少一個光學纖維(34),以及
-連接到光學纖維的檢測設備(36),該檢測設備被配置為測量光學纖維的光學特性或該光學特性的改變。
9.根據(jù)權利要求5所述的自動人行道,其中傳感點(27)定位成與安裝點(25)相關。
10.根據(jù)權利要求8所述的自動人行道,其中在傳感點(27)處,設置了彈性的保持裝置(32),其中光學纖維(34)被嵌入到支撐結構(16,18)和安裝板(31)之間的彈性的墊座層(33)中。
11.根據(jù)權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自動人行道,其中所述較短距離在1毫米和30毫米之間。
12.根據(jù)權利要求11所述的自動人行道,其中所述較短距離在2毫米和15毫米之間。
13.根據(jù)權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自動人行道,其中傳感設備包括壓電元件(44),設置成與支撐結構(16,18)的安裝點(25)相關。
14.根據(jù)權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自動人行道,其中所述傳感設備(34,36;44)的信號輸出端與信號傳送設備(40)連接,用于傳送所述信號到遠程監(jiān)控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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